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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应坚持“三个思维”
2022-01-07 15:00:00  来源:检察日报

  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促进矛盾化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应当坚持诉讼监督与争议化解有机结合,通过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优势,立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大限度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具体而言,行政检察人员在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思维”。

  第一,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指立足客观现实,设定最低目标,或从坏处准备,并在此基础上努力争取最好结果的思维方法。坚持底线思维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和领导方法,检察机关办案也不例外。基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独特属性,行政检察人员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更应注意树立底线思维。

  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具有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上访率和低服判息诉率的“三高一低”特点,行政诉讼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远高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些地方的行政案件上诉率甚至达百分之百。就检察监督环节的行政案件而言,案件经过复议、诉讼等多个程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原审法院产生了情绪对立,甚至抱有敌视的心态,社会矛盾容易升级,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闹访、群体性上访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既要“从坏处准备”,重视风险评估预判和处置预案制定等工作,认真梳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按照风险程度高低设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处理;更要注重“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努力做到情理法融会贯通,科学高效应对案件潜在的社会风险。对于裁判结果正确,不符合化解条件,但对于当事人言行偏激、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时要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最大限度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同时,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地检察院及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做到信息互联互通、未雨绸缪,形成防范化解风险合力;对于符合化解条件的案件,要善于透过矛盾冲突表象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积极组织、引导当事人和解,为当事人解忧纾困、解开心结,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系统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同样需要树立系统思维。行政诉讼案件与公共政策、公共目标、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很多会涉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重大利益问题,行政管理对象人数众多,潜在争议暗潮涌动,牵一发则动全身,个案的处理常常会对整个公共政策、公共目标、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巨大影响。办案人员如缺乏系统思维,“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可能激活处于休眠状态的行政争议,继而引发新的矛盾争议,产生多米诺效应。因此,在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不能仅注重个案处理,还要纵观全局影响,要善于在个案处理与大局保障之间、在私益救济与公益平衡之间、在保护权益与维护稳定之间寻求最佳解决方法和最大公约数,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矛盾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针对法院生效裁判不当,案件又涉及法律政策适用的一类问题,潜在的类似行政争议较多,检察机关简单地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冲突。为此,行政检察人员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充分考虑案件背景、当事人诉请、公共政策及各方利益平衡等,竭力调和纠纷,消除双方的对立和冲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第三,全局思维。所谓全局思维,就是从整体上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的思维方式。坚持全局思维,要对“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有深入认识。行政检察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孤立的存在,行政检察人员在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发现存在刑事、民事或者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理,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检察案件线索的,也应当移送行政检察部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树立全局观念,建立健全科学考评体系,做到检察机关一盘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融合发展,实现法律监督的叠加、倍增效应。此外,行政检察人员在审查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不应只考虑本院或本地区的业绩,而忽视了检察机关的整体监督成效。对于基层法院实行集中管辖或交叉管辖的地区,管辖地基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存在化解可能或者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上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必要时通过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管辖争议,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协作、考核评价等机制,真正树立起行政检察的全局思维。(李明)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