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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路径优化
2022-01-13 09:1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王峰 何楠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据此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在此之前,这类诉讼多被置于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在法理上,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权,以公益诉讼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司法实务中,这类诉讼尚处于检察公益诉讼“积极、稳妥”的“等”外探索领域。进言之,现阶段由于法律供给不足且相关法规的表述笼统,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授权范围不清、受案范围不明、调查取证难以及公共利益界定难等多重困境。如何优化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切实推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实际上早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任务。

  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资格,但并未明确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实体和程序法上的具体适用规范。现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缺乏上位法支持,并且相关法规以原则性条款为主。因此,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推进立法工作来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介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细化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责部门、诉前程序、立案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权利与义务等具体程序和工作机制以及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和民事公益诉讼法在程序上相衔接问题,从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真正有力的司法救济。

  拓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其法律界定势必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适用范围。事实上,目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公共利益”争议较多,其法律定性尚未完全清晰化,这导致检察机关在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时往往裹足不前。若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来看,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主体之间利益发生冲突并进行比较的结果,不存在绝对的、无比较的公共利益。由此,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就应当简洁明了杜绝模糊不清,以有利于开展司法实务。概言之,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能简单地罗列确定,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实际来权衡未成年人权益与侵害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拓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或困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作为重点规制内容。

  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重要前置程序。事实上,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性保障措施,这导致举证困难,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我们应当赋予其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权,在其他机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保障调查核实权能够继续行使。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具体规范调查核实权的适用对象、手段、程序、救济措施等,明确调查核实权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保证检察机关依法顺利开展调查取证、核实案件情况等方方面面的工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