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是“四大检察”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做强民事检察必须从监督质效上下功夫。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仍存在着线索来源渠道不畅;调查核实权刚性缺失;一审终审案件存在监督困局;类案监督研判能力不强等现实困境。笔者认为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应当综合采取以下路径措施。
搭建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一方面,与法院搭建案件信息互通平台。共享法院民事诉讼受案信息、诉讼节点、裁判文书、电子卷宗等,凭借数据分析模型,主动查找收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另一方面,搭建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平台。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民事部门职责范围内案件线索的,应将线索录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加以提示,由民事部门加以分析和研判。此外,加强与人大、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在对外联系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完善调查核实权的相关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一条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后果仅是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其纠正,在惩戒力度和威慑效果上还有所欠缺。笔者认为,一方面,需配置强有力的调查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有关权力机关或单位留存的资料与信息有更广泛的调查空间与更顺畅的工作推进度。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拒绝配合的强制措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赋予检察机关责令履行协助义务、罚款、拘留、检察建议等强制措施,保障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建立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利于提升监督的规模和效果。一体化办案机制涉及三级院,重心在基层,市级院应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指挥。基层院要发挥基础作用,重点开展同级监督,围绕再审检察建议、审判程序违法、执行监督、虚假诉讼和支持起诉开展工作。办案人员可上派下挂,可统一调用。可采取提办、交办、转办、协办等一体化方式办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
构建系统性的类案监督工作模式。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执行工作和监督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等事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笔者认为应以此为契机,推进检察类案监督与法院类案指导机制衔接,与法院互通交流,相互开放案例库查询权限,共同开展类案研究,形成更为精准的类案审判与监督标准,实现对诉讼活动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推进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曲波、姜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