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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甄别
2022-04-14 09: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被问到:你们检察机关的职能有行政检察工作,现在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这是怎么回事?如何甄别这两项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以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为监督对象而开展的工作,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手段,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凸显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并致使公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不依法整改或消极履职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职,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司法实务中行政检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往往围绕行政诉讼进行,以及时发现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痛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主动调查行政机关在公益领域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线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履责的过程。

  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来看,行政检察和行政公益诉讼分列为两个内设部门,明确了行政检察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职责划分。

  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区别。行政检察,既要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如发现相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存在行政行为不当而致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存在受损危险,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遵循行政机关执法优位、检察机关补充监督、审判机关终局裁判的履职原则,把行政机关设定为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符合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职能定位。

  行政检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未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作出过多限制,检察机关既可利用检察建议等非强制手段予以纠正,也可利用提醒、协商等非公开非正式方式劝诫相关主体。行政公益诉讼,除了依法办理环境资源、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案件,还在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马秀枝、姜瑞堂)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