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宋广超
派驻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开展日常监督的有效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础,对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讲,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与它的职能定位和履职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二名检察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检察官”,且“每三年应当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一次”。对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配备和轮岗交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如何做好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配备和轮岗交流工作?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有以下想法。
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配备及轮岗交流工作是强化派驻检察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认真学习《规定》,吃透精神要旨,精准把握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做好思想发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检决策部署上来,将推动派驻检察人员配备及轮岗交流工作作为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干警素能、防范廉政风险、培养锻炼干部的契机,要抓实抓细抓好。
各级检察机关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人员配备和轮岗交流工作常态化开展。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提升派驻检察室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发挥派驻检察基础性作用,统筹推进派驻人员配备和轮岗交流工作。要明确市级院为责任主体,要求市级院既要做好本级相关人员配备及轮岗交流工作,更要督促指导所辖相关基层院开展好此项工作,统一制定全市派驻检察人员配备及轮岗交流工作三年规划,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派驻检察室负责人,配齐派驻检察空缺岗位。
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灵活举措实质性推进该项工作。具体来说,对于不存在困难障碍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推进。对于规模小、检察人员数量少、没有单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基层检察院和辖区监管场所多的市级检察院,可灵活采取兼职派驻的方式;对于与设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轮岗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的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可考虑本院非派驻岗、上级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等岗位借用以及派出检察院所在地基层检察院交流挂职等方式,分批次、分节点抓好人员配备和轮岗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