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当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在实践中还没能形成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的方法,可以借鉴证据三性审查方式,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初步审查。
程序化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对收集、固定、提取和封存等步骤进行程序化审查,如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是否有第三方见证人,取证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以及取证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实质化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要对电子证据的哈希值(哈希值具有唯一性,只有完全相同的数据进行哈希计算得到的哈希值才是相同的,不存在两个不一样的数据得出相同哈希值这种情况)进行校验。对提供的截图等证据,不能因取证报告内容多、结构复杂就只是审查截图本身内容,要与取证结果相对比,以防内容被修改。在线提取的证据要重点审查提取过程的录音录像,因在线提取无原始介质,录音录像是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的保障。
全面化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电子证据与案情和供诉的关联情况。审查多个电子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如通讯软件中聊天记录,对聊天各方的内容进行对比,确认是否有关键信息被删除。研判恢复的零星删除数据,恢复的数据很多重要信息不全,但仍有可能发现重要线索,需进行细致梳理。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很必要也很有价值,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分析研判水平,相对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探索规范化审查电子证据,将为今后办案提供不可或缺的助力。(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