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在捕、诉环节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着眼于具体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认罪认罚而得以从宽处理,但是部分案件被害人因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未得到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可能会引起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解及不满。对于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目前已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辅助性救济措施,缓解当事人生活的窘迫。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因不知晓、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而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也存在检察机关无法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掌握当事人是否需要救助的情况。对此,将认罪认罚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结合,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通过主动开展依职权司法救助,在案件侦查阶段即主动了解、核实当事人家庭情况,及时提供救助。做到当事人权益双向保护,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并不是将司法救助制度框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而对于其他案件不予救助。认罪认罚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能够快速、有效侦破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清楚地了解当事人因案致贫、返贫情况,针对性开展救助。“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司法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保障两大制度的高效运行。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不能仅仅依靠刑检部门独自开展,更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内设部门间相互协作,此项工作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转变司法理念,通过多方协作配合,由依申请向依职权救助转变,高质高效开展救助。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是刑检部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加强司法救助线索发掘的制度,是对认罪认罚制度及司法救助制度的补充。想要全部发挥司法救助的辅助性救济属性,还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共同努力。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例,可以通过驻监所检察室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推动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退赔谅解;也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解决犯罪嫌疑人的后顾之忧,从而推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此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能积极督促涉案财产处置,帮助尽快挽回被害人损失,在辅助性救济的同时,实质性帮助被害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能够做到在案件侦查之初即开始司法救助线索核查工作,帮助推动救助与办案同步进行。但司法救助作为辅助性救济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对于通过诉讼途径能够获得有效赔偿的,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采取诉讼救济,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对于当事人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致,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也应发挥能动性,根据情况指引当事人依法寻求行政赔偿、社会救助等其他救济途径,并且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在进行经济救助的同时,注重对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提供救助。对于需要心理疏导的当事人,联合专业心理辅导机构共同开展救助,同时在生活上尽量给予帮助。司法救助补偿只能救急,并不能彻底帮助脱贫。及时联系救助对象所在街道,通告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情况,由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开展相应的帮扶工作,才能更好地全面落实精准帮扶重点工作。(南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