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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
2023-04-13 0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笔者拟从新时代背景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制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互补与衔接为切入点,浅析两种监督方式在内容上、作用上的异同,尝试从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吸取经验,将其运用到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工作中。笔者认为,只有将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机结合,才能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新时期的依法监督工作方具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异同

  人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二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由此形成人大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监督两种形式。

  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根本宗旨和实质是一致的,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监督互为补充。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监督都是基于共同的法理基础,但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监督也有相异之处。首先是监督地位不同,其次是监督方式不同,此外监督的效力也不同。

  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监督既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性,各具功能优势。求同存异实现功能互补,为建立两者衔接机制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衔接

  人大进行法律监督应从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吸取经验不断完善。一是“以监督促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的监督理念应充分学习借鉴。人大监督的实施过程中,不妨借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做法,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确保监督效果更偏向于群众的拥护,树立监督者的权威。二是人大监督应着重于被监督机关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看到检察机关案件的办理过程相对封闭、缺乏监督而设立的,人大监督也应如此。就政法机关而言,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承担着监督其他机关的重任,人大的法律监督如何与检察监督形成互补而不重叠,形成合力而不推诿,是人大进行法律监督时应该加以考虑的。三是事前监督应引起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的监督以事前监督为原则,比如拟不起诉和拟撤销案件的监督都是事前监督。人大对事前监督可加以借鉴,防患于未然,而且因为被监督者正式作出决定前因监督改变初衷的,从法律上讲并不算错案。人大监督之所以强调事后监督的原意在于不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这种效果通过改变监督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即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不形成决议,以跟踪观察、提出建议的方法进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应主动与人大监督相衔接。一是法律规定上要衔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源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所确定的原则,但这些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应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单独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地方人大结合实际,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则,实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选任程序上要衔接。建议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一起选任人民监督员,这样可以拓宽选任范围,使更多的普通民众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行列,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民众参与性功能优势。三是监督机制上要衔接。人大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其监督地位的至高性,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都要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人大有权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人民监督员监督行为的随意性,同时保障他们在履职过程中权利的正当性。可以建立人民监督员向人大相关部门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人大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动态,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活动受到监督。四是监督方式上要衔接。人大的监督方式可以是听取工作报告也可以是开展调研,进行执法执纪检查活动。为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可以借鉴人大的监督方式,建立向人民监督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度,并在人大开展调研、进行执法执纪检查活动中,由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检查,扩大监督范围,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增强监督实效。(丁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