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准、全面地开展以虚假诉讼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核心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民事检察的基础作用,以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在精准监督上抓落实,推动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精准监督理念是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保障办案质量的根本要求,在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中要力求做到深刻理解、全面践行,以推动办案质效不断提升。一是规范化、精细化开展案件审查。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办案程序,对于依申请受理的案件,落实“双见面”办案制度,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办案中实现正、副卷一并调阅,围绕当事人主张对法院生效裁判及审判、执行活动进行全面审查。二是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根据案件类型、待核实内容,充分、有针对性地行使询问、鉴定、勘验等各类调查核实手段,必要情况下要将多种调查核实手段结合起来,以查明疑难、复杂的案件事实。同时,注意对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取得证据的运用,将调查核实的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处理决定。三是精准把握监督标准和监督方式。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监督条件,符合监督条件的坚决监督,不符合监督条件的绝不凑数。同时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确定是否监督、采取何种方式监督,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四是认真审查法院回复意见,及时跟进监督。对于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及时与法院沟通,交换意见,谋求共识,争取法院对监督意见的采纳。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检察院报备法律文书,积极与上级检察院沟通、汇报已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进展情况,对法院不采纳监督意见理由错误的及时跟进监督。
二、在监督思维上求创新,实现一体履职全面监督
在办案过程中树立一体化思维。在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内部,融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实现一体履职、全面监督。在对法院审判程序、生效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方面实现双向联动,在审查裁判结果、审判程序的过程中关注案件的执行问题,同时把执行活动审查作为发现生效裁判监督线索甚至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的有效渠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与控申检察部门的工作协作中,持续强化双方在业务学习、案件受理、释法答疑等多方面的紧密配合、一体履职,切实增强民事检察干警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树牢司法为民的监督理念。积极构建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衔接机制,有效拓展民事检察监督案源。
三、在虚假诉讼监督上下功夫,持续强化检察监督力度
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民事检察中最能彰显监督力度的职能,但也是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领域。基层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一是关注案件特点,精准识别。对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合同纠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第一时间审查其是否存在缺席判决、庭审无对抗、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案件以调解结案等特征,精准识别虚假诉讼。二是充分审查调查,还原真相。虚假诉讼中,往往存在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情况,案件真实情况被深度隐藏,检察机关要从案由特征、当事人之间关系、庭审对抗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入微地审查,同时充分、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手段,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虚假诉讼事实。三是保持检法沟通,谋求共识。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始终与法院保持沟通协调。一方面了解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了解审判细节,判断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沟通案情、交换意见,最大程度谋求对案件处理的共识,为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奠定基础。四是深入剖析,防治结合。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对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全面剖析,纠正法院审判程序中滋生、纵容虚假诉讼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乃至审判人员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等“人”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虚假诉讼。
四、在践行“枫桥经验”上出实招,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将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一是在案件受理环节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对于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协助控申部门严格把握案件受理条件,对于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监督条件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在控申环节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二是在案件审查环节充分运用听证等方式,积极促成和解。引导、促成和解工作要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决避免“和稀泥”式调解,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化解双方矛盾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尤其对于涉民生案件,更要注重通过引导和解提升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实效性。三是在案件办结之后,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对于作出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同时,及时、充分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尽力争取当事人理解,避免矛盾延续、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