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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整改通知单制度之探析
2024-03-07 16: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分别作为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监督和数据管理部门,要敢于行使、善于行使监督职能,落实好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坚持“放权”和“管权”并重、管人与管案结合,联合开展自我纠错工作。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督察整改通知单制度,共同担负起“管”的政治责任,分析、研判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早做预防、消除隐患,打赢数据质量攻坚战,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系统思维,利用督察整改通知单制度推动案件数据精准、程序规范。案管部门数据监管与核查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承办人办案过程中的“小毛小病”,承办人时常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此时,可以借助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管督察职能,构建系统化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就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承办人发送督察整改清单,敦促承办人及时整改,确保案件质量。通过督察整改通知单制度,填补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之间的空白,补齐检务督察自身存在的短板,架起整改与惩戒之间的桥梁,聚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效助力业务数据更精准、办案程序更规范。

  强化协同联动,探索督察整改通知单制度向司法办案全过程延伸。横向延伸方面,以业务建设为切入点,一方面定期联合案管部门广泛开展质量督察专项活动,深度参与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检查、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监督管理、“三个规定”填报督导、案件流程监控等专项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于“四大检察”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就不规范情形及时下发督察整改通知单、提示单。纵向延伸方面,下级检察院应与上级检察院加强沟通互动,可以采取由上级检察院统一协调、统筹,下级检察院具体实施、重点推进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督查整改通知单制度走深走实。

  巩固制度成效,推动高质量检察工作服务社会治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巩固制度执行的成效。应当以督察整改通知单为载体,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责,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监督、引导和服务“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源头防控,不断强化检察人员廉政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丰富督察形式、规范督察过程、优化督察资源、提升督察实效,形成制度经验并予推广,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运行,切实守护好公平正义司法生命线,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社会治理向好向优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