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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强化刑事案件质量评查
2024-06-11 10:44:00  来源:检察日报

  □采用分批、分层、分类的方式开展每案必检工作,注重对已办结案件实体质量、程序规范、线索移送进行检查,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在归档前必须经过一轮检查。

  □研发智能评查软件,实现案件全程在线评查,已判决案件自动推送进入系统,评查结果在系统反馈,评查整改结果系统推送。

  □对排查出的线索,案管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统筹法律监督线索接收移送的职能,抓实线索跟踪督办反馈,实现案件评查线索和线索移送办理无缝衔接,闭环推进。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提出“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针对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刑事案件质量评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加强刑事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建议。

  刑事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近三年本地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总体情况,发现主要存在评查覆盖面低、信息化程度不高、评查结果运用不足三个问题。

  一是评查案件覆盖范围较小。评查案件主要聚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四类重点案件。作为最高检规定的案件评查重点类型,该四类案件是案管必查项目,但是案件总量很少。虽然近年来案管部门扩大评查案件覆盖范围,但是与最高检的相关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

  二是评查方式智能运用不高。评查方式更多依赖人工评查,存在评查人员可能因为人情等各种因素,有问题不及时提出、将比较严重问题表述为瑕疵问题,不同评查人员因为个人能力所限,评查标准不统一、评查深度不一致。研发的部分评查软件,侧重于发现案件程序问题,未能实现对案件实体定性,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三书”对比等实质化评查。

  三是评查结果实绩导向不足。案件评查评定等次未完全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执行,评查结果多为合格案件或者瑕疵案件,未发现评定为优质案件或者不合格案件的等次,也未发现案件评查结果应用于考核奖励、追责惩戒的相关内容。

  提升刑事案件评查质量的四点建议

  一是健全案件评查机制。采用分批、分层、分类的方式开展每案必评工作,注重对已办结案件实体质量、程序规范、线索移送进行检查,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在归档前必须经过一轮评查。分批评查主要由员额检察官先行自查本人办理案件,后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本部门员额检察官互查,再由案管部门牵头组织全院集中评查。分层评查主要由案管部门细化评查范围,由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评查逮捕和起诉案件,由业务团队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委员评查不捕和不诉案件。

  分类评查主要由案管部门重点评查四类案件,非刑检业务团队负责人参与案件评查,发现是否存在遗漏移送监督线索的情况。

  二是探索案件数字评查。研发智能评查软件,实现案件全程在线评查,已判决案件自动推送进入系统,评查结果在系统反馈,评查整改结果系统推送。

  研发常见案件类型智能评查辅助软件,例如,对检察机关受理数量最多的危险驾驶案件,评查软件通过预设的评查规则,检测是否存在数值在1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或者具有相关从重情形,自动判断是否存在不宜判处缓刑的案件却判处缓刑的情况;对于盗窃案件,根据预设的评查规则,通过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进行“三书”对比,发现是否存在遗漏认定事实或者遗漏法定情节判决的情况。

  三是注重挖掘监督线索。案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就刑事案件评查中挖掘法律监督线索召开“三种履职”培训会,由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讲解哪些类型案件可能会遗漏监督线索,由检察侦查部门讲解职务犯罪线索需求,由重罪检察部门讲解审判监督的相关内容。在去年案件评查中,案管部门发现醉驾类案件行政罚款未抵扣罚金,检察机关由此开展了类案抗诉。对排查出的线索,案管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统筹法律监督线索接收移送的职能,抓实线索跟踪督办反馈,实现案件评查线索和线索移送办理无缝衔接,闭环推进。

  四是加强评查结果运用。案件评查应当是评定检察官办案水平、案件办案质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入额遴选、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也是案管人员评查能力的重要体现。

  实践中,建议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争先创优奖励机制,依托检察绩效奖金,对所办案件获评优质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发现监督线索的评查人员,进行绩效奖励;对办案水平高、办案效果好的检察官在职务晋升方面予以兑现;评定为瑕疵案件的,通过扣发绩效、提醒谈话等方式对办案检察官予以惩戒;对所办案件多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检察官,调整岗位乃至启动退额程序。通过进一步加强评查结果运用,让案件质量评查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落地。(季海)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