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容
【案情】A系二手家电经营部的负责人。A在其家电经营部,组织员工将回收旧的空调压缩机通过更换机油、抛光涂漆、贴新原商标标识等方式翻新,并以二手翻新空调压缩机对外销售。其间,A让某印刷店经营者B采用扫描、印制的方式伪造8种原商标标识计1.1万余个,其中6000余个原商标标识已使用在其翻新的压缩机上,并通过网上予以销售,4000余个商标标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评析】本案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定性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旧货翻新的行为不是再生产商品行为,本案在旧货上使用原商标标识,可以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且在销售时对外明示为旧货,不存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造成产品混淆情形,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使用标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A未经授权提供商标标识样本,B未申请商标印制资质且未履行审查义务,通过扫描、打印方式帮助A印制8种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