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曹某某一人在家中3次饮白酒近1斤。次日,曹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后被带至当地医院抽取血样,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达到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属隔夜醉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某虽然承认在前一天饮酒,但其时隔近24小时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主观上是否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证据不足,建议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认定曹某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曹某某认识到自己属于酒后驾车即可,而并不要求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已达到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的醉酒状态,曹某某对于自己实际上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
曹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较高。执勤民警对曹某某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进行血液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该检测结果超过法律规定的80mg/100ml标准,客观上证实了曹某某对于自己仍处于酒后状态应属明知。隔夜醉驾不能否定曹某某的犯罪行为。曹某某在前一日饮酒后,至次日被查获,虽间隔近24小时,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仍然高达145mg/100ml。证实了曹某某的隔夜醉驾行为仍然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现实的危险,具有社会危害性,应给予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张兴春、马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