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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葛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021-05-27 09: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8月份,葛某某与卢某某通过家长会结识,后发展成为男女关系,且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五个月,但卢某某与其丈夫周某某并未解除婚约,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卢某某返回娘家居住且更换手机号码,遂无法联系到卢某某。2020年11月7日葛某某持刀并威胁周某某寻找卢某某,同日14时许,葛某某用剪刀撬窗入户想强行带走卢某某,并携菜刀对卢某某、周某某恐吓,让周某某交出车钥匙让其带卢某某离开。在劫持卢某某的过程中,卢某某奶奶从中阻拦,被葛某某持刀恐吓并推倒在地,在驾车离开时,将站在车子旁边阻拦的卢某某母亲撞倒并致其轻微伤。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葛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葛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非法拘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通常表现为泄愤报复、追讨维权、显示权势等。本案中葛某某持刀劫持周某某帮助寻找卢某某,以及持刀将卢某某强行从家里带走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有人认为可以在定非法拘禁罪的同时,对其持刀恐吓他人、驾车冲撞他人、强行索要车钥匙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这一观点从法律的角度站不住脚,因为一系列行为是无法在非法拘禁的罪状下能够对其评价的,非法拘禁罪仅能对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定罪处罚。从案件起因来看,葛某某与卢某某系情人关系,系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纠纷,非正常的婚姻纠纷,无须经公安机关的处置才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从行为定性来看,葛某某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在强行带走卢某某的过程中,不计后果,持刀恐吓他人,驾车随意冲撞他人,主观上有逞强耍横的故意。因此,葛某某的行为属于借故型寻衅滋事,应当以寻衅滋事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