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曹某于1987年1月至2004年6月,先后取得乡村保健医生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并一直从事乡村医疗工作。2009年6月,曹某因退休而未对乡村医师执业证进行再注册。2019年1月22日,曹某于家中对陈某进行输液治疗中,陈某出现呼吸急促并倒地昏迷,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虽然曾取得执业资格,但案发时其执业资格已经丧失,没有进行再注册,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曾经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资格,具备相关医疗技能和知识,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方面,非法行医罪设立时主要是针对不具有医学知识的人员,重点打击的是以治病救人为幌子骗财害命的行为,相关执业资质是为了确认实施行医行为的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曹某取得过相关资质证书,从事乡村医疗工作20余年,其本质上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
另一方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这说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到期后若要继续执业只需进行再注册即可。如同我国的律师、会计师资格准入制度一样,一旦取得便意味着国家承认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识和技能。曹某退休后未进行再注册而实施医疗活动,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其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执业资格”,故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田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