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作为浙江省检察公益诉讼形象大使,对此我感触很深。
结合近年来的履职情况,我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而当前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地方的丰富实践,为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奠定了较为成熟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地方性法规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截至2022年底,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这些专项决定具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地方法”的特点。
二是相关法律条款的增设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为立法提供了制度建设基础。2018年至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或修改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单行法律,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定办案领域拓展到“4+10”。2021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2021年7月1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正式实施。由此,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逐步丰富、完善。
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和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查办了一大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期盼。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仅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收到的271件议案中,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就有17件,占全部议案的6.3%;699名代表参与议案的提出,占全体代表的23.5%。
然而,立法非一日可成,首先要把握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和履职方向,解决实践中的疑虑和争议,同时,应填补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法律空白,完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联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定位和性质。特别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地位、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等基本理念,检察机关要全面客观公正、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等基本原则,各相关单位对公益诉讼的支持配合义务等内容。
第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案件范围,整合现有的“4+10”法定领域,同时把实践中成功探索的新领域予以固定,明确在互联网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军事安全等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明确检察机关与其他诉讼主体关系和相关诉讼机制的衔接。理顺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起诉顺位,赋予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等顺位的诉权,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第四,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权及调查措施。如规定在证据难以取得或容易灭失等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不配合、阻挠调查取证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授权检察机关有权对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以保障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等。
第五,建立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公益诉讼审判、执行程序。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审判中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等丰富多样的诉讼请求,建立公益修复专门账户,二审程序中应当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史隽、卢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