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大禹泣囚”故事里的温暖期许
2025-10-17 09:38:00  来源:检察日报

  景风华

  大禹泣囚图(清代沈振麟绘)

  相传有一天,大禹乘坐华丽的马车、在侍从的前呼后拥下外出巡游,一路遍览壮美河山,视察风土人情,心情颇为畅快。在马车行驶到苍梧地界时,大禹迎面碰上一群囚犯,他们披枷戴锁,被负责押送的官吏用棍棒驱使着,个个痛苦不堪。大禹脸色突变,连忙走下马车,详细询问他们身犯何罪,以致受此刑罚。在听完一个囚犯的回答后,大禹抚摩着他的背,忍不住失声痛哭。大禹的随从们大为不解,问道:“他们违理悖道,受今日之苦完全是罪有应得,大王为何感伤至此?”大禹擦着眼泪,讲出一番道理:“昔日在尧舜做天下共主的时候,百姓皆以尧舜之心为心,故而安居乐业,刑措而不用;如今寡人做了一国之君,百姓却只知道按照自己内心的想法行事,于是祸乱并起,陷刑者众。这岂不令我痛心疾首?”

  这则故事目前可见的最早出处是西汉末年大文学家刘向所著的《说苑》一书,其人其事的真实性未可尽信,不妨将“大禹泣囚”的故事当作刘向的托古言志之作,既然它位列《说苑》首卷《君道》篇中,毫无疑问,它寄托的是作者对理想君主形态的期许——

  为大儒所称道的贤明君主或优秀官员在理讼断狱时首当具备对百姓的同理心。纵然面对罪无可逭的犯罪人,也要怀有悲悯之情,断狱时应秉持“哀敬”或“哀矜”的心态。敬畏、慎重,此之为“敬”。断狱者应当意识到以肉刑为主体的刑罚会给犯罪人带来终身无法复原的损害,面对“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结果,裁判者须“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敬慎断狱之害人,杜绝轻率专断。矜悯、悲怜,此之为“矜”。断狱者应当知晓百姓疾苦、生民艰难,对于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及情有可原的犯罪人,须体恤他们的困窘处境及无可奈何,对其罪过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宥。“敬”和“矜”皆以一种共同的情绪为前提——“哀”。正如《论语》所言:“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司法官探明犯罪人的真实罪状后,不应志得意满、沾沾自喜,而应当哀矜愍念、恻然兴悲:“他为何要犯罪呢?他就要遭到刑罚的严酷惩罚了啊。”

  可见,司法官唯有胸怀“哀”“敬”“矜”的态度,方能在进行案件裁决时小心谨慎,详查法律之意,比较以往成例,考量情节之轻重,探究动机之善恶,在充分斟酌多方面因素之后,最终确定一个同罪行相适应的裁判结果,使刑罚合于中正之道,真正做到以德服人。

  不过,“大禹泣囚”这个故事的意义远不止劝导断狱者要有矜恤之心,更强调断狱者要有反躬自省的精神。

  古人相信,上位者的德行操守会对世道人心起到关键的示范效应和决定性影响。民众奉公守法是以君主以身作则为前提条件的,唯有君主自身德行兼备,方能起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的效果,这是儒家所主张的贤人政治的起点。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当“上梁”想要指责“下梁”歪斜的时候,须得先行审视自己是否偏离了正轨。

  孔子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在儒家的德刑关系理论中,刑乃不得已而用的最后手段,在此之前,统治者有义务对民众“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用良好的教化使其成为明辨是非之人,他们会自然而然迁善远罪、有耻且格。如果统治者尚未施行教化就对蒙昧无知的民众处以刑罚,无异于挖了陷阱等人掉进去,是极大的暴政和恶政。故而,当君主与官员发现陷刑者众的时候,必须反省是否有失教民之道,以致民无理义之心。

  落到现实层面,儒家认为百姓贫困交加是其作奸犯科的重要原因,而在政自上出的权力运行模式下,使百姓安居乐业、免于饥寒,正是统治者的重要责任。当上位者发现百姓因生活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时,理应反省自己的为政之失。

  有关“大禹泣囚”故事稍晚一些的版本则更清晰地呈现了统治者反躬自省的内涵。在东汉赵晔所著的杂史书籍《吴越春秋》中,大禹对自己哭泣原因的解释是:“天下有道,民不罹辜;天下无道,罪及善人。吾闻一男不耕,有受其饥,一女不桑,有受其寒。吾为帝,统治水土,调民安居,使得其所,今乃罹法如斯,此吾德薄不能化民证也,故哭之悲耳。”所以大禹不仅是为囚犯哭泣,更是为自己哭泣。

  当“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这一对上位者责任的叩问与“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一对下位者罹罪的矜恤联系起来之后,便可看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完整政治逻辑。这种政治逻辑曾深刻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以肉刑为主体的旧五刑体系向以劳役刑为主体的新五刑体系转化的关键历史事件为汉文帝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以缇萦上书为契机,文帝因怜悲其意,遂下诏给丞相、御史大夫,感慨道:“舜帝统治时期,仅采用‘画衣冠、异章服’的象刑,百姓就深以为耻而不敢违法犯罪,这才是真正的治世啊。”接着,文帝便开启了自省模式:“当今法律设有三种残酷的肉刑,却未能阻止百姓犯罪,问题出在哪里呢?难道不是因为我‘德之薄’且‘教不明’的缘故吗?我深感惭愧。教育引导出现问题,无知的百姓就会陷入刑网。如今的刑制使他们在未接受教育之前就遭到‘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肉刑,纵使有人想改过从善,却再也没有机会了。我对他们甚为怜悯。”最后,文帝引用《诗经》“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之说,矛头直指惨痛而不道德的肉刑有违为民父母之本意,从而为“其除肉刑,有以易之”的改革举措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础。由此可以看到,彼时儒学虽然尚未树立起“独尊”的地位,但它对汉代的政治文化已经产生了莫大的影响。

  这种思维模式也深刻影响了古代中国的循吏传统。“循吏”即奉职循理之吏,代表的是推崇仁爱宽厚之政、主张用礼义教化的手段实现定分止争目的的官员群体,他们与严守法令、推崇以刑杀立威的酷吏构成了汉代两种不同风格的治理主体。而循吏的“标配”之一,便是听讼决狱时先“闭閤自责”。如东汉时期的胶东侯相吴祐,史书载其“政唯仁简,以身率物”。每当遇到争诉的百姓,吴祐总将自己关进小黑屋里自责一番,然后才走出来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还常常深入街闾里巷劝导当事人化解仇怨,达成和解,为后世所称道。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蒋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