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敏 姜瑞堂
作为民事检察工作者,笔者既为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日趋完善倍感欣慰,又为违法公民代理问题至今还屡有发生而焦虑不安。
违法公民代理主要有哪些特征?一是虚构劳动关系,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满足规定条件方可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构劳动关系的违法公民代理进入诉讼的情况并非少见。二是社区随意出具推荐函。由于被推荐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与案件当事人并不一定属于同一个社区,因而,案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对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既没有管理服务职能,也不具备推荐的条件和前提。这就是说,其出具的推荐函有悖法律规定——受委托的公民不能被推荐为案件诉讼代理人。三是社会团体未按法律规定件推荐公民参与诉讼。有些代理人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比如,不是该行业协会负责人或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却被推荐参与诉讼。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1.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代理资格审查规程并严格审查公民的代理资格。承担审查代理资格义务的审判机关,必须在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对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公民代理的合法性,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2.基层组织要通过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公民代理规范有序。面对违法公民代理问题,乡镇和街道政府亟待加强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并完善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落实好监督措施,同时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严格审查拟推荐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资格,谨慎出具公民诉讼代理人推荐函。3.引导“职业公民代理人”合法开展业务。鉴于违法公民代理人当中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比重较大,加之此类群体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律师人数与诉讼代理需要供不应求的产物,不宜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否则既可能导致较多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失业,也容易引发社会法律服务供给量大幅减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引导所在地区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成立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组织,形成管理抓手,逐步规范代理业务,谋求该类群体享有适当的生存空间和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日渐规范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