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秀勇
最高检强调要增强案例意识,用案例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
案例意识可以根据具体指向的案例类型的不同,分为典型案例意识与指导性案例意识。二者分类的意义在于,案例意识所指向的案例的内容、体例、法律地位、功能侧重点不同,指导性案例内容更加严谨、体例相对规范固定,法律地位较高,功能更侧重于弥补法律及规则的空白,而典型案例意识则相对较为灵活,主要突出一段时期工作和宣传主题等。
当前,案例意识的培育和强化还存在明显不足。部分检察人员还没有将案例工作放到应有的地位,没有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背景下,认识和重视案例工作。案例的培育意识不强,很多有可能成为案例的,没有以打造典型案例的意识去办理案件,致使案件没有办到有指导性、有创新性;案例的撰写意识不强,撰写的规范性不够,结构松散,要素不全;案例的运用思维不佳,没有自觉运行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的意识,没有积极检索,自觉运用典型案例的意识;在普法宣传和法治服务中运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意识不强,学习案例、研究案例的社会氛围不浓;在参与社会治理进程中,案例的运用和示范意识体现不够明显。
深化案例意识培育路径。强化政治化培育。政治化培育是体制内进行案例意识培育的最有力手段之一。至上而下,通过会议或文件的形式,部署案例工作举措,将案例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逐步建成案例工作体系。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将案例工作作为内部评先评优、晋升晋级的重要参考。推进教育式培育。把有关案例技能培训纳入检察人员培训规划,把案例意识的提升和案例工作的技能作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使案例撰写工作逐步成为检察人员履职的必备技能。科学把握案例典型性、规范性、补充性、创新性特征,在事实归纳、规则提炼、典型意义总结、检察机关贡献度等方面,实行针对性训练,特别加强归纳的要素意识、提炼的规则意识、典型的创新意识等训练与养成。加强实践式培育。案例是司法办案实践的直接产物,案例工作直接脱胎于司法办案工作,案例工作体现出更多的司法实践特征,是案件办理全程的规范化再现。同样,要提升案例撰写水平和案例意识,那就要回到实践中去,回到司法办案中来。要更加注重实践练兵,对重点案件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提炼”,在实践中观察审视重点案件,强化案件事实的准确表述、案件特点的精准总结,案件意义的准确提炼,实现案件意识质的飞跃。落实宣传式培育。对广大群众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提升案例工作的影响力,也使得检察干警更加注重案例工作,案例意识也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