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翌彤
近些年来,各地高空抛物的案子屡见不鲜,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不仅让人感到痛心,同时也让大家对自己头顶的未知区域感到害怕。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让这种时刻存在的危险无所遁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可以看出民法典将高空抛物的追责分成两条线:一是确定真正的侵权人;二是在难以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先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进行补偿,通过事后真正追偿制度,在受害人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在调查高空抛物案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本身能力的局限性,往往面临难以举证或不能举证的情形。因此民法典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的监管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还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索赔,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履行职责调查事件真相,确认真正的侵权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公安机关和管理人的介入可以极大地提升高空抛物的源头治理能力,以此预防、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还第一次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江苏溧阳市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更是给有相关不良习惯者敲响了警钟。对刑罚的畏惧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抑制人们的侥幸心理,增强老百姓的公共安全意识,减少悲剧发生。
民法典的出台以及“高空抛物罪”的确立,确立了完整的追责链条,通过协同运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丰富了问责手段,有利于最终实现高空抛物行为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