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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查证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1-05-27 09: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前科,一般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受过处罚的记录。在司法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评判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量因素。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前科,更是直接判定其是否构成累犯、撤销缓刑与否的重要条件。因此,前科的查证对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大意义。

  司法实践中,前科查证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查证意识不强。前科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作为一种量刑情节,相较于影响定罪的犯罪事实来说,在实践中“地位不高”,侦查人员往往对前科的查证不够重视。

  查询系统不健全。实践中,前科查询途径除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到相关单位调取、复印相应法律文书外,主要依靠公安内部的“警务平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等信息系统平台的查询。但信息系统平台往往存在前科信息上传不及时、技术故障等问题。

  认证方式不明确。通过哪种或哪几种方式予以查询后才能最终认证犯罪嫌疑人“无前科”或认定为“全部前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明确要求。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前科的,容易出现因查询不全面、不负责而造成前科认定遗漏问题。

  材料形式不统一。实践中,案件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卷宗内会直接附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材料。没有前科的,案件卷宗内一般就不会附相关材料。这种分情况提交材料的做法,容易导致审查及审判人员默认卷宗内没有前科材料即是犯罪嫌疑人“无前科”、所附前科材料即是犯罪嫌疑人的“全部前科”,不仅影响案件审查效率,也不利于前科的准确认定。

  为此,对前科查证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尤为紧迫和必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强化前科查证意识。意识是行为的先导,通过完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的方式,增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前科查证意识,提高前科查证执行力。

  健全前科查询系统。一方面,规范信息系统平台运行机制,强化技术保障。特别是全国范围内的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确保信息全面、及时上传。另一方面,扩大查询“板块”,建立与社区矫正、监狱管理等刑罚执行机构的查询合作机制,增强查询全面性。

  明确前科认证方式。设置查询必要方式和程序,不论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具有前科,侦查人员是否查询过本地区信息系统平台,都必须经过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兜底”查询,提高查询准确度。

  统一前科材料形式。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侦查终结后的卷宗材料都必须附前科查询说明,该说明上应逐一记载查询的方式、结论、时间、主体等内容。有前科的,还应附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文书。这种“查询说明+法律文书”的材料形式,既便于证据材料审查,也有利于前科的准确认定。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