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均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理由如下:
根据传统理论和最高法以往解释,应认定为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其贩卖的是假毒品,但其认为是真毒品,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只是在犯罪形态上,属相对不能犯,即使完成了交易行为,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比照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更有必要打击。犯罪预备仅因为相关行为继续实施下去有大概率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尚且有处罚必要性,比预备更进一步的实行行为因对象不能的未遂,更有必要予以打击。
相关判例采此观点。一是《刑事审判参考》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认为,误认为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因相对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二是《刑法案典》收录的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院判例,认定黄某明知是假毒品而行骗构成诈骗罪,潘某、宋某以为是毒品而协助黄某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三是公开的我省2018年吴广奎、何靖远、蔡源深案、2019年朱元晖、陈森华、吴志坚案生效判决均对相关人员贩卖假毒品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