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影响我国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问题是社会转型时期公共保护的行政履职不足。目前,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检察机关呈现了蓬勃发展趋势,但其本身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有积极和主动的认知,在司法能动主义下督促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021年起,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已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去推进工作,用足用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探索空间,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手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司法能动主义下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探索路径
夯实案件线索的司法能动
搭建共享信息平台。联合多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畅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线索的收集渠道,便于检察机关根据不同需求分别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可以通过聘任学校教师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或信息渠道畅通的人士来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拓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源渠道。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检察干警以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契机,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老师处获取相关信息,或看到校园周边普遍存在的问题,从而挖掘案件线索。
构建新型模式的司法能动
监督程序前置化。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可提前介入到被监督单位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将监督程序前置化,保证监督效果,提高整改效率。积极主动取证。在司法能动精神的指导下,对证据仔细搜集和审查,面对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利益受侵害时,主动出击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具体体现。引入听证机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邀请参与听证的模式,向被建议单位阐明制发检察建议的目的,争取认同和引起重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加强内外配合的司法能动
积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未成年人保护是一场持久战,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引进专业力量提供专业意见和评估,完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法律论证。建立内外联动长效合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协商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健全线索移送、信息通报、数据共享等联动机制。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主动争取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与协商,通过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才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大格局。(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