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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案件信访体系建构设想
2021-09-23 10:2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不起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起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疑不起诉在所有不起诉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实践中,因存疑不起诉而引发的涉检信访呈现数量多、化解息访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从合理适用公开审查、加强说理工作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让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证据审查

  加强证据收集、审查意识。检察机关应贯彻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工作理念,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将高标准的证据要求传导给侦查环节,增强一线办案民警依法规范办案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入手把握证据质量。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将“必要的时候”、“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作为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证据薄弱、定罪难度大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派员提前介入侦查、调阅案卷,进行适时、合理地引导,对案件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帮助侦查人员调整侦查方向、正确理解法律政策,把好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

  合理适用公开审查制度

  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认定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作出决定的依据公开化,允许公民旁听,甚至在必要的时候邀请新闻媒体报道,由公众来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笔者认为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制度的范围应涵盖有被害人的所有存疑不起诉案件,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专门召开听证会,积极听取各方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书中对听取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详细列举说明。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这种形式认同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就能从根本上减少不必要申诉及信访。

  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将不起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案件审查办理全过程。尤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与被害人积极沟通,通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证据的采信标准等,阐明现有证据尚不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同时释明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通过解答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于案件存在的疑问,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谣言。

  完善配套措施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仅是终结了刑事追责程序,对被不起诉人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相应的教育改造还需检察机关单独或与有关单位配合完成,针对被不起诉人的惩戒、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所采用的措施手段是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的,属于不起诉权的自然延伸。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处罚法,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给予其治安处罚,不能简单地不诉了之。对于家庭贫困的被害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卜凡朋、相婷婷)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