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难看出,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的警戒工作不仅是警务保障活动中的分工,更是司法警察职责所在。笔者试着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如何做好警戒工作的角度,谈谈如何更好保证检察办公办案安全。
关于“警戒”一词的含义,从古至今大致有告诫使之注意之意,警惕防备之意,戒备以防意外的人之意等三种含义。笔者认为,“警戒”顾名思义就是警觉(警惕)和戒备,前者可以理解为对某人、事、物的认知,后者则可理解为对发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简单地说,警戒就是对已知或未知信息的捕捉和获取后,进行有效信息的分析、处理及警用装备的统筹、支持,从而快速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运用和实施警戒就是保证履职现场的人员和证据材料的安全,减少干扰检察工作阻碍,维护好检察办公办案秩序。警戒按照警戒工作的对象,可以分为对人员的警戒和对环境的警戒;按照警戒开展的地点,可以分为密闭空间警戒和开放空间警戒。
信息要素、分工要素、站位要素直接影响到履职开展和警务保障的质量。信息要素:在履职中,通过审核用警信息、对人员物品进行安检时或者协助调查取证过程中,都应及时获取人员的健康、情绪和精神以及履职场景复杂性等相应信息;分工要素:不同履职场景,警戒的分工侧重点有所不同;站位要素:站位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警戒工作严密性。面对来访群众,合理的距离能够让来访群众感觉友善;面对犯罪嫌疑人,良好的站位则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保持合理站位、安全距离,也是对履职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够留有应急反应空间和时机。
(黄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