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为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的运行提供了司法支撑,但由于规定高度概括和原则,在实践中仍存在着缺乏具体认定标准、线索事实隐蔽性强、监督质效不够明显等现实积弊,亟待深入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健全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常态化运行机制。
多措并举,破解民事消极执行认定难题。一方面,当违法执行活动和消极执行存在高度交叉时,部分消极不作为,可以依附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而存在。另一方面,积极落实调阅法院副卷的规定。新《民事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该规定极大提升了民事消极执行监督的准确性,故下一步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当地法院沟通并会签正、副卷一并调阅的文件,将该规定落实落地,以便检察监督工作的高效展开。
规范书面了解情况的适用。一方面,明确书面了解情况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对于书面了解情况的对象应采取宽泛性理解,不仅包括正在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也应包括所有经办过该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特殊情形下,还应包括已辞职离岗的人员。另一方面,以专项活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消极执行行为,定期开展专项监督,破解监督浅层化痼疾。
提升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质效。一方面,进一步深化监督层次。实行由监督表层性问题逐步转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变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并对深层次消极执行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指导监督实践。另一方面,探索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检察机关要摒弃“案结事了、甩手不管”的思想,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要全程跟踪执行情况,确保监督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徐晶、徐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