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李某因患病被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在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公安机关未将其作为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列管。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谁来执行,存在较大争议。
公安机关认为,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故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范围仅限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的罪犯,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应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已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职能和权限。
那么到底应当由谁来执行呢?
笔者认为,主刑执行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主刑执行机关负责。对于在监狱看守所执行实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管场所执行毫无问题。对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也无疑问。对于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哪个机关执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自从2013年起,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将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职能移交给公安机关。且现有规定以及实务中,也存在分别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执行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比如管制和假释。故,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成立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执行衔接工作的通知》就明确,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且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新交付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罪犯的,要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按照刑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罪犯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江苏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充分考虑了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明确了对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均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执行社区矫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有理有据,也更具可执行性。(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