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霆
基本案情:2019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即时通讯软件“闲聊”上建立赌博聊天群,并制定了1积分等于0.5元、“大赢家”缴纳3元房费、禁止“逃包”等群规。此外,被告人还在棋牌软件“闲趣麻将”购买房卡开设虚拟房间供赌博群成员以麻将、“跑得快”等形式进行赌博,牌局结束后“闲趣麻将”软件会将输赢情况以积分表的形式发送到“闲聊”赌博群,供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截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
本案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姜某某构成赌博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姜某某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姜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理由如下:
第一,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参赌人员自行结算赌资,姜某某既不坐庄也不接受投注,仅向赢家收取少量房费。姜某某虽然制定了群规,但只是制定了常规的禁止合伙打牌、禁止“逃包”等规定。姜某某抽头金额较低,对于参赌人员的管理控制也比较松散,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姜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但因为网上赌博具有易组织、节奏快、参赌人数多、隐蔽性强、时间跨度长等特点,短短5个月姜某某抽头渔利就高达4万余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案还具有参与人员相对固定、赌资相对较小的特点,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因此,姜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第三,对姜某某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姜某某明知赌博违法,特地限制了参赌金额。姜某某虽然收取房费,但剔除相关成本,利润不足一半,加上赔付的“逃包”金额,实际获利更少。因此,姜某某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较低,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适宜。
综上,本案中,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虚拟房间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