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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出现消极冲突的处理
2022-06-16 10: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荀某(女)与尹某(男)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荀某起诉离婚。双方婚姻期间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尹某甲已成年,次子尹某乙14周岁,平时跟随尹某父母生活,现就读于初中。关于子女抚养,荀某要求次子随尹某生活,其愿意支付抚养费。尹某不同意离婚,并表态假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次子由荀某抚养。法院经征求未成年人尹某乙意见,其愿意跟随母亲荀某生活,理由是不想和父母任何一方分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尹某甲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不涉及抚养问题。尹某乙未成年,现原、被告均无抚养意愿,虽然经征求尹某乙意见,其表态愿跟随母亲生活,但主要理由是不想和父母任何一方分开。荀某在外打工,抚养小孩有实际困难。尹某乙常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其跟随父亲尹某生活更加便利,对其成长也更为有利。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准予荀某、尹某离婚,尹某乙由尹某直接抚养,由荀某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个人意愿与法院判断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涉及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父母都有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意愿,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无疑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即使未成年人选择的直接抚养人的某些抚养条件不如另一方,法院可通过判决给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方式予以平衡。如父母双方都无抚养意愿,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出现消极冲突,法院审理的首要原则仍然是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个人意愿此时可作为判断的参考因素。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确立和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引下,法官在判决时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发展和心理的需要,而非父母的愿望,必要时也可以与未成年子女个人意愿不一致。具体到本案中,荀某明确表态不愿意抚养小孩,其在外地务工,也没有抚养小孩的合适条件。相比之下,尹某乙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且正处于青春期,由尹某抚养更加便利。从抚养意愿来说,尹某虽然表态要求小孩跟随母亲生活,但经查,尹某不愿意离婚,其试图通过子女抚养问题给对方施压,以挽回婚姻,而尹某乙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也是出于不想父母分开的目的。法院综合考虑尹某乙未来成长需要,最终判决尹某乙随其父亲尹某共同生活。(朱剑)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