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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枪支后供述其来源数量是自首还是坦白
2022-06-23 15: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民警在杨某住处搜出杨某用于盗窃的地笼87条,另有气枪1支、子弹33发。民警口头询问杨某枪支及子弹的来源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如实供述了其从网上购买气枪1支及子弹1000发的犯罪事实。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非法买卖弹药的罪行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交代的相关犯罪事实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而属于其必须如实供述的内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枪支、子弹作为违禁品,自侦查人员在杨某住处搜查到,且侦查人员根据经验及现场查获的物证,已对杨某涉嫌犯罪形成高度怀疑时,杨某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其罪行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此时,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杨某,必须如实回答枪支、子弹的来源。

  杨某的行为无论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还是从刑事处罚的角度,都属违法,只会因数量的不同而决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一般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其持有枪支、子弹的行为,从侦查角度看,并不需要证实杨某涉嫌非法买卖和持有枪支弹药,其罪行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只要已对该种罪行产生高度怀疑即可。

  杨某在侦查机关就其涉嫌犯罪形成高度怀疑的基础上,如实供述其从网上购买1000发子弹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很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和持有枪支、子弹犯罪的罪行属于法律上的选择性罪名,属于同种类罪名,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本案中杨某系在枪支被现场搜查到的情况下,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不得不供述其从网上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特征。□赵青的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