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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2022-06-23 15:0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该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无论是否产生了犯罪后果,都构成既遂。

  第二种观点为“肯定说”。该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规定,既然已经转化成抢劫罪,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转化型抢劫应该存在既、未遂形态,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和是否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中的任何一种为既遂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只是规定了转化型抢劫中转化的条件,并没有否定转化型抢劫具有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是否构罪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化型抢劫罪中,由于行为人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非常大,从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到着手实施新的暴力、胁迫,再到行为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在犯罪构成上并无本质区别。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使用暴力胁迫与占有财物先后的顺序不同。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在侵害的客体上都是双重客体,因此在犯罪形态上,必须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加以认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也必须存在既遂与未遂。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特别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在定罪量刑的处理上是一致的。如果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而普通抢劫罪存在未遂,就可能导致抢劫罪的罪名与量刑不均衡。□顾浩 于敬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