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杜某添加被害人王某微信后,便约王某见面。二人沿村中小路边走边聊,行至该村西侧一处田地时,杜某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杜某拒不认罪认罚。经查明,杜某的奶奶与王某的奶奶系亲姐妹,二人为亲戚关系。
【评析】杜某是否违背王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存在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除王某陈述外,无其他证据支持杜某对王某实施殴打、恐吓等强迫行为,且王某没有第一时间报案,无法排除其事后反悔的可能性。在本案直接证据为“一对一”言辞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杜某违背王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本案直接证据为“一对一”言辞证据,但本案间接证据能够对王某的陈述进行补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能够证实杜某违背王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强奸案中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应结合被害人认知,统筹常情、常理、常识进行判断。本案中,杜某采取打王某左脸、威胁其乖乖听话等手段,表面看似乎不足以压制王某反抗,但考虑到二人年龄、体力差距,以及杜某的道德品行、累累前科及满身酒气,王某因害怕杜某的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心理具有常情、常理、常识支撑,杜某的手段应认定为足以压制王某反抗。
强奸案证据多为“一对一”言辞证据,审查时要着重从双方关系、证人证言、报案时间等间接证据进行突破,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经验逻辑法则等方面,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实质性分析,从而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第一,王某背上的红印、阴道内提取出的枯叶、左乳擦拭检测出的基因等证据能够与其关于案发时的细节陈述相互印证;第二,案发后杜某送王某回家,因其家中无成年男子,王某暂时未向母亲透露此事,而是待杜某离开后,立即联系父亲,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表现与其年龄阶段认知相符。且双方无冤无仇,王某以自身名誉为代价诬告陷害的可能性不大;第三,杜某案发当晚8时多才加王某微信,二人平日不熟且伦理上为亲戚关系,结合杜某供述辩解不实,案发后有心虚潜逃等行为,王某系自愿与杜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极小。(陈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