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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说:公益诉讼检察生正逢时
2020-08-06 14:50:00  来源:检察日报

  ●孙昭宇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时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杨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吴杨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记者:“公益诉讼”现在已经很火了。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再到快速健康发展,公益诉讼检察走出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你们几位都是法学生,对检察机关这项工作有什么感触?

  孙昭宇:我发现公益诉讼检察干的都是“大活”“急活”“难活”,比如,合力推进长江大保护,组织开展“守护海洋”、黄河“清四乱”、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制定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等,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立案条件、办案程序、线索移送、联合督办、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特别是,最高检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往往跨区域的特点,着力探索区域协作、内部协同工作机制等,一些省市检察机关也建立了符合流域特征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部分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内部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协同办案机制,协同共治合力正在逐步形成。

  时诚:公益诉讼是解决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公益损害问题的重要途径。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坚持以解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损害突出领域的问题为工作重点,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杨林:公益诉讼检察可以说是生正逢时,检察官们力挽狂澜,投身蓝天、碧水、净土的一系列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中,通过一个个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的现实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我个人还有这样一个突出的感受: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吴杨洋:从“有限试点”到“全面推开”的发展过程,检察公益诉讼虽然是“初出茅庐”,但一直在与时俱进,应时而强,“利剑”作用凸显。

  记者: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你们最关注哪些内容呢?

  杨林:作为一个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博士生,我更加关注这项制度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在这里,我选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切入点,谈谈体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害人并不仅限于具体个人,损害结果也更多体现为无具体被害人的公益损害,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如此附带提起模式功能在于:一是有助于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公共关系;二是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查,同时解决刑事、民事矛盾纠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裁判矛盾。

  为什么要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认为,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有效率价值和事实查明功能,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功能追求相一致。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有助于协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促进判决的有效执行。

  孙昭宇:我是学环境法专业的,我了解更多的还是环境公益诉讼。我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扮演的角色类似于行政执法活动的辅助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为第一起诉顺位,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而不能直接起诉,而当不存在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存在却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作为补充顺位提起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更多发挥的是其法律监督职能,旨在通过增设一种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协调配合来制衡行政权的机制,在司法层面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环节比较特别,你们怎么看待这个“特殊”设置?

  时诚:检察机关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不过检察机关在这两种诉讼中的角色地位各有侧重。

  民事公益诉讼既立足于传统民事诉讼,又具有相对独立特殊的诉讼机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诉讼担当机制成为原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其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平等争执、法院居中裁判的利益格局,具有“诉监合一”的特点。总体来看,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侧重于原告、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等当事人。

  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救济的替代性手段,其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为必要,而检察建议本身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而非直接令检察机关扮演原告的角色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可见,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侧重于法律监督机关,其是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保护公共利益的监督者。

  记者: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均在诉前程序结案,对此,你们有怎样的理解?

  孙昭宇:“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讼”。通过诉前程序即实现公益保护之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确保公益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这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体现尤甚。我认为,用足用好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灵活运用磋商沟通、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主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使得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无案可督、无事可促,进而实现“无讼”的目标,才是检察公益诉讼最高的价值追求。

  吴杨洋:第一,这是回归公益诉讼的本质与核心的体现。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共利益保护,而从实践来看,大量案件在诉前程序得到了解决,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很好。应该看到,不论是公益诉讼检察,还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其目的都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两者在目的追求方面具有一致性。第二,有助于贯彻“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诉前程序具有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的独特优势,可以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大大降低司法成本。这种追求“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应该在今后的公益诉讼中继续推广,为公益诉讼这把“刚性之剑”穿上柔性的剑鞘,刚柔并济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公共利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