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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之外的公益诉讼
2020-10-22 14:08: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四大部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行政诉讼检察和公益诉讼。这里的“公益诉讼”特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别。相比其他三大业务,公益诉讼是我国新的诉讼主体种类,也是新的诉讼主题种类,并不属于新的诉讼类型——公益诉讼仍然是已有的诉讼类型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是诉讼主体发生变化,由检察机关或者享有起诉权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提起,其中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作为起诉方尤其彰显了这种诉讼的主体特殊性。不仅如此,公益诉讼的主题也与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别,这种诉讼的主题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从诉讼标的(客体)看,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定位,也强化了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的国家干预。

  由于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行政诉讼检察并列,容易让人们忽视其他检察业务的公共利益性质。其实,我们常说的“公益诉讼”只是狭义的公益诉讼。就其精神实质而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行政诉讼检察也都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性质,检察机关在这些领域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为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检察、行政诉讼检察中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些诉讼都属于广义的公益诉讼。

  以刑事诉讼为例,检察机关对于非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行使公诉权很容易理解,可是对于侵害被害人的个人法益的大量刑事案件何以也拥有公诉权,是何道理?其道理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虽然是被害人个人利益,但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有权基于公共利益对这种犯罪行使追诉权。易言之,这种案件由国家专门机关提起公诉,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立场而建立的制度。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侦查权,维护的就是公共利益,刑事公诉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一种公益诉讼。

  不仅整个刑事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本质,而且在刑事诉讼某些环节、对于刑事诉讼中某些特定问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公共利益考量,因此,公共利益原则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诉讼中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在公益原则指导下,检察机关行使便宜裁量的权力,确定如何行使权力有利于公共利益,如裁量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中进行公共利益考量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公益原则作为指导检察机关进行诉讼原则,具有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正如美国学者小查尔斯·F·亨普希尔所指出的那样:“检察官有如下两方面明显的职责:1.在法庭中作为公众的代表参加辩论,他必须力求使那些犯有罪行的人定罪;2.作为政府的代表,要为公众作完全公正的审理,他必须确保被告人不致被剥夺公正审理的权利。”如今检察机关强调自身的客观义务,这一义务也是从公共利益原则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可以说,公正处理案件是检察机关的角色特征决定的,也是公益原则指导检察机关活动的具体体现。

  由于公益诉讼不限于如今司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就需要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同刑事诉讼等协调起来。诸如有些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轨道,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这种刑事追诉已经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那么,对这些案件中涉及特定公共利益的部分,如案件中涉及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公益问题,是否还需要在刑事诉讼之外叠加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就需要斟酌。刑事诉讼往往更有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刑事诉讼可以覆盖对于特定公共利益加以维护的需求,就无须在刑事诉讼之外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刑事诉讼尚无法覆盖个案中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或者刑事诉讼终止而公共利益维护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才需要另行发动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总之,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外的公益诉讼,应当有所协调,深思远虑,才能避免叠床架屋,节约司法资源。(张建伟)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