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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河长”联手“检察长” 江苏苏州:推进协作机制共同守护古城水清岸美
2021-05-21 11:06:00  来源:检察日报

  “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伴水而居,是江苏苏州人自古的居住习惯,更是乡愁的寄托。

  2018年,国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改善河湖环境。如何高质量履行检察职能以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苏州市检察院围绕“水乡保护”展开了深度思考,随即出台关于保障河长制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意见,积极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意见出台三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核心,筑牢“绿水青山”的生态底色,努力打响江南文化的最美名片。

  因地制宜

  探索“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一川烟草,满城风絮,梅子黄时雨。”烟雨江南的景色虽美,但汛期将至时河道内的各种隐患“暗流涌动”,时刻牵动着检察官的心。

  2020年汛期,在巡河过程中,太仓市河长办工作人员发现太仓内河水域有一些木桩、地笼等障碍物,这些非法捕捞的“后遗症”严重影响行水泄洪,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由于涉及非法捕捞遗留问题,当地农业部门与乡镇政府监管职责不明,河长办迟迟无法推进水域清理工作。随即,河长办向太仓市检察院移送了这一线索。太仓市检察院针对河道内滥设网簖等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清理河道内阻水障碍物,总算在汛期前清除了这一隐患。

  虽然案件办理结束了,但是苏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曹燕飞深感工作的被动,“不能总等问题严重了才有所行动,检察机关不仅是推进生态修复的‘补洞人’,更是预防生态损害的守护者。”

  为了化被动等到为主动探索,苏州检察机关联合河长办打造河湖线索实时移送、受损生态及时修复的机制,强化在信息沟通、巡河协作、共治共管等方面的合作。在苏州市检察院牵头部署下,辖区各基层检察院因地制宜探索延伸“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目前,全市已有6家基层检察院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模式,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绿色发展的监督质效,初步形成守护河湖生态的“苏州模式”。

  今年4月26日,太仓市检察院与太仓市河长办签发了《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坚持监督与预防并重原则,畅通线索移送机制。同一天,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入驻“河长联盟”,建立“观察员+网格化”管理模式,定期指派检察人员驻点河长办,提前介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拓宽线索来源,合力守护河道“健康”。今年5月,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联合上海青浦、浙江嘉善两地检察院与当地河长办(治水办)出台《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行“河长+检察长”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同开展太浦河水源地联合巡防,推动三地设立统一标准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水岸共治

  要水清也要岸美

  “去年这里还是垃圾堆放区,河水因为蓝藻超标泛着不正常的绿色,如今风平水阔,才真正感受到运河古韵之美。”今年5月初,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赵如滨踏上了大运河浒关段的河岸线,联合航道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开展水面巡查。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巡查结果让赵如滨的心里松快了许多。

  堤防破损、支河水面蓝藻泛滥、河道沿岸垃圾堆积、河道岸坡土地乱垦乱种……去年巡查时,走在岸边的赵如滨难以想象这里竟然是“黄金水道”京杭大运河。

  一场急速救援大运河的行动就此展开。虎丘区检察院专门成立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现场勘查等方式,把脉大运河沿岸生态环境治理的“病灶”所在。

  “河岸垃圾堆放不仅增加河堤压力,还会给水体环境及航运安全带来隐患,只有水岸共治才能构建更为健康的河道生态圈。”在一次“河长+检察长”的圆桌会议上,虎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振打破传统“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的窠臼,率先提出了水岸共治的新思路:要水清,也要岸清。

  随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运河综合环境专项整治、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虎丘区检察院联合水务部门对大运河水道、河岸进行了一次“大扫除”。两个月内,运河沿岸存在的问题均得到改善。

  大运河苏州段沿岸,从吴门望亭、浒关到平望,一步皆是一景。作为唯一以“古城概念”申遗的城市,苏州自带独特的古城文化“光环”。今年,苏州市检察机关提出要聚焦苏州“运河十景”生态环境、文化遗存等多个维度,在守护生态的同时,加强运河“活保护”,激活运河文化底蕴。根据“一河一策”的治理思路,每家基层检察院“认领”一景,多层次推进大运河苏州段保护。

  检察官们的“铁脚板”在运河沿岸更加忙碌而有力。吴中区检察院升级优化宝带桥周边历史文化古物保护机制,将大运河航道标志物纳入文化遗存保护范畴。姑苏区检察院踏勘大运河旁的古驿站,助力千年驿站的修缮和环境治理工作。

  诉中修复

  打造河湖生态修复样本

  “11月24日,机器进场,河道围堰修建开工。”

  “12月12日,对现场底泥抽滤后沉淀上清液和废水进行检测。”

  “12月23日,污染底泥清理工作结束,等待验收。”

  这是一份来自河长办的环境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昆山单巷港水域底泥从围堰开工到等待验收的修复全过程。修复耗时一个月,经过专家评审验收后,不仅原本黑臭的河道重归“本色”,连单巷港周边的水系生态都得到一定提升。

  在环境公益诉讼履职中,执行修复难一直是压在公益诉讼检察官心中的一座大山。赔偿金到位了,可修复谁来管?修复方案究竟怎么落实?有时候,费尽周折提起公益诉讼了,可污水还是污水、荒山还是荒山,如何修复河湖生态仍然是一块“烫手山芋”。

  而单巷港模式的成功源于昆山市检察院多年来在生态环境修复上的孜孜探索。

  众所周知,河道污染扩散快、检测难度大、修复程序复杂,“抢时间”一直是河湖生态修复的关键词。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等到诉讼审理结束才执行修复,破坏生态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很可能无法弥补。

  为此,昆山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沟通协作优势,建立了“调解协议+专家论证+官方见证”的诉中修复模式,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推进环境修复工程。

  修复资金给付时间、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水环境治理具体要求、履行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单巷港底泥修复的调解协议里几乎涵盖了修复方案、修复步骤、验收流程等全部内容。这种类似于说明书的方式,确实大大提升了生态修复的可操作性。

  “这个模式不仅便于涉事单位对标整改,而且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和水务部门对水环境治理的监管,真正能实现多赢共赢。”说起诉中修复模式带来的良性互动,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赵庆的语气中带着欣喜。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宋青提出应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昆山市检察院采用的专家论证、督促赔偿、诉中调解、支持起诉模式,确实可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优势,为赔偿磋商筑牢法律基础。”

  “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作为“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参与者、亲历者,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表示,下一步将针对本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与河长办每年共同研究选取至少一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研究解决措施,推进问题整改,形成司法、执法合力,守护古城水脉,呵护苏州人的“乡愁”。(卢志坚、张安娜、史莹璁)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