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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盗窃那么简单
2021-06-24 15: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往年一到雨季,出来进去提心吊胆的,生怕一脚踩空,掉进没盖儿的窨井。现在好了,偷窨井盖儿的人被逮住判刑了,没人再敢偷了,小区里再也看不见张着大嘴的‘吃人’窨井。”近日,一场大雨让家住河南省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的彭大爷又坐不住了,他在小区里走了走、看了看,发现所有窨井盖都完好无损才放下心来。

  短短十几天,连续盗窃窨井盖19块,且作案地点在人员密集、往来频繁地段……2020年9月29日,宜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爨某亮盗窃窨井盖一案移送宜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2020年6月,爨某亮在十几天的时间内,从宜阳县锦华市场北街、国贸大厦地下停车场、滨河新城小区等三个地方将19块正在使用、总价值2400余元的窨井盖盗走,销赃后获利840余元。

  “爨某亮盗窃的物品价值虽然只有2000余元,却是公众场所正在使用的窨井盖,而这几个地方人员密集、通行频繁,窨井盖的缺失很有可能危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据宜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郭佳佳介绍,为确定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窖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有无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办案检察官在侦查机关配合下,深入案发现场,实地确定被盗窨井盖所处的具体位置,精确测量地沟的大小、深度,对现场人流量进行观测,走访周边商户和住户,最终确定爨某亮盗窃的确系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其犯罪行为足以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是以爨某亮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的危害性不同,量刑也有很大差别。根据我们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爨某亮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公共安全,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盗窃罪。”宜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素敏说。

  随后,该院进一步调查确认,案发后由于修补及时,这19个窨井盖被盗后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同时,通过对爨某亮释法说理,使其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该院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小井盖承载大民生。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情怀,正是通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等一件件具体的小事体现出来的。”宜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卢致远深有感触地说。

  2020年11月13日,经过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宜阳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爨某亮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爨某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今年3月2日,在最高检召开的“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新闻发布会上,该案被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据了解,在确保办案效果的同时,为精准有效地发挥法律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宜阳县检察院结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窖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河南省检察院“第三号检察建议”,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督促及时对窨井盖进行修补和完善;向窨井管理涉及的电力、通信、燃气、热力、供水、排水、路灯及小区物业、辖区居委会及建设部门等送达检察建议,召开关于推动窨井盖综合治理暨落实检察建议座谈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窨井盖安全;印发宣传单,走上街头开展宣传,听取群众对加强窨井盖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合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孟红梅、裴海锋)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