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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实名”开卡售卖,监管呢?
2022-12-05 16:00:00  来源:检察日报

  “这起张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可能侵害众多人的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今年4月初,在我院召开的一场跨部门联席会上,大家对近期受理的案件进行会商研判,从中发现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接到我院第一检察部移送过来的这条线索后,我和部门同事迅速立案,同步介入刑事案件办理。我们审查后发现,2020年底至2021年8月,张某伙同李某等人,通过某通信公司用他人实名办理了手机卡500余张,将这些手机卡在相关平台注册成为新用户后,售卖给他人。因每个账户均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该行为造成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传播,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安全。

  我们决定对张某、李某提起公益诉讼。但提起公益诉讼不是办案的最终目的,我们想通过办理这起案件,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于是,我们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通信公司代表等参加。在听证会上,我们对张某、李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最终,张某、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及的所有手机卡均为一家通信公司所办,听证会上,我们询问该通信公司的代表:对工作人员郭某(已另案处理)大量开卡行为是否进行了预警?是否有相应的审核程序?在得到否定回答后,我们意识到,通信公司对批量实名开卡行为监管缺位,遂依法向监管部门和通信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斩断个人信息侵权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的利益链条。

  6月22日,我院以张某、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莱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前,在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追索数额确定上,大家犯了难。如何确定社会众多公民权益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公益损害赔偿数额?我们认真研究刑事案卷卷宗,并借鉴以往相关案例,最终认为以张某、李某因侵权行为获利金额作为赔偿数额较为妥当。10月1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李某也缴纳了全部公益损害赔偿金。

  案件办结后,我们对办案过程进行复盘。大家纷纷表示,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我院今年以来实施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线索移送”“同步审查”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机制,却在案件办理中起到了重大作用。现在,全院“一盘棋”“齐发力”,既缩短了办案周期,又提升了办案质效。大家都干劲儿十足,愿意为公益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肖芳、郭树合、李帆)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