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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狄公案》中的法律故事
2024-04-15 10:24:00  来源:检察日报

  古装悬疑探案剧《大唐狄公案》于2024年春节期间热播,全剧以单元案件布局谋篇,展示了“凤印案”“屏风案”“黄金奇案”等九大奇案。不同于2004年版《神探狄仁杰》中狄仁杰与元芳二人一文一武的互补,《大唐狄公案》对准的是文武双全的青年狄仁杰,呈现的是恣意洒脱、大智大勇的人物形象。而该剧更应被放大的是贯穿全剧的一条主线,即狄仁杰常说的“大唐律令”,这也成为整部剧的精髓。从该剧的几个案件,可以引申出与现代法治的关联与融合。

  《大唐狄公案》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案子要数“屏风案”了。滕坎是大诗人,与妻子银莲伉俪情深。然而,滕坎并非诗才横溢,不过是通过抄袭和剽窃妻子诗作出名,当他在得知妻子红杏出墙忍无可忍后,便佯装患有癫狂症杀死妻子,并利用做过手脚的屏风,误导大众认为妻子死于“天意”。

  滕坎的抄袭行为,按今天的法律,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都对侵犯著作权有所规定。剧中,狄仁杰因无足够证据定不了滕坎的杀妻之罪,但搜集到了滕坎伪作诗稿的证据,因此,便以欺君之罪给滕坎定罪。

  唐代的强盛繁荣,使得中国诗歌也进入了巅峰时期,流传至今的唐诗作品有5万余首,是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改编、传诵古诗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不能不正当地使用古诗词,如胡乱署名、歪曲等不尊重古诗词作品的行为。“屏风案”的故事蕴含了启迪民心之意,也告知观众侵犯著作权要被追责。

  《大唐狄公案》中,有两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沙漠追凶案”“朝云书馆案”。我们历来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毋庸置疑也延续至今。这里想说的是“沙漠追凶案”涉及的有关法治进步的意义,因为案子耐人寻味。

  狄仁杰办结“红亭子案”(惩治江湖帮派的案子)后,在兰坊地区立起一面遵守大唐律令的旗帜,并逐渐被当地百姓接纳,建立起威望。“沙漠追凶案”是狄仁杰重建县衙的第一案,由韩咏南强奸幼女引发。同样是因证据不足,韩咏南逍遥法外让被害人家属十分愤怒,以至于采取以恶制恶进行反抗。韩咏南因另一起案件而逃亡,狄仁杰在追捕他的途中,又接二连三遇到多起案件。狄仁杰在“素人”刁小官的引导下来到一家驿站,查到并解救了被贩卖的多名女童;在军营里,查出虐待士兵的长官霍怀礼被周长义杀死一案。刁小官扮演着可以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的判官,可以枉法而断人生死。

  亦正亦邪人物的出现,一方面牵引狄仁杰断案,惩治恶人,另一方面试探法律底线,以恶制恶充当救世主。当法律严惩的罪犯有善恶之分时,甚至在查出黑恶势力头目“黑焰”竟是自己的亲兄长后,狄仁杰该如何抉择?当情理遇见法理,狄仁杰内心受到重大冲击。他高喊“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够让情理大于法理”,在不断的自我修复中,他坚持依律行事,逐渐坚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念。他是大唐律法的守护者,不向恶势力低头,不让法律形同虚设,他最终展现出来的是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百姓安危的正义和担当。

  律、令、格、式是唐代的法律形式。据《唐六典》记载,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令、格、式规定了国家和社会治理各方面的制度,共同构建了唐代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传统的罪刑法定精神,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剧集不仅呈现了破案过程,更因其自带的社会性而引人深思,在探讨法理情的过程中,逐渐并着重呈现出狄仁杰及其追随者捍卫公平正义的价值担当过程,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以及坚守法度尊严的艰难。不断升华的法治主题,正是该剧的独到之处。

  当然,“沙漠追凶案”也暴露出律法的不完善。狄仁杰认为杀敌御寇是士兵的职责,而弑杀同袍则是他们的罪责,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他仍然坚持据实上报,建议依大唐律令对参与哗变没死的士兵作功过相抵后遣返,这个结果在百姓看来与犯罪并无区别。

  此后,韩咏南因过度开采银矿致人死亡一案证据确凿被处以绞刑,狄仁杰慷慨陈词:“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大唐律令所坚持的。大唐律法要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大唐律法,是因为,它是底线。我们不能够指望我们豢养的恶犬这一次会扑向恶人,那下一次,谁能够保证它们不会扑向善良的我们?正义是我们心中的渴望,而律法就是正义的保障。韩咏南案,我已上书今上,相关的律法条款,会得到修正。”

  旧瓶新酒,这是剧中狄仁杰思考和复盘后的结果,更是该剧创作者有意为之的思想体现。剧中既有对恶人束手无策的无奈,又有对功不抵过之人的无助,法理情的纠葛,催生了律法的进一步完善。无论古代还是现代,实现良法善治是我们的共同追求,而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才能更加彰显公平正义。古往今来,敢于冲破桎梏、守正创新、向上而生,这或许才是法治的良解。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