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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不起诉,同时要求他善待女儿
2021-01-21 09:36:00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湖北省崇阳县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决定宣告暨训诫教育会,宣读了对涉嫌遗弃罪的邹某的不起诉决定书,详细阐明了不起诉理由。

  2020年5月15日,邹某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女婴先天四肢畸形,医生建议邹某送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但是,他害怕无力支付治疗费用,于当天下午将女儿遗弃。幸运的是,崇阳县天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发现了女婴且第一时间送医,并迅速在崇阳县医院产科病房找到邹某。邹某当即将女儿领回救治,承认是自己将女儿遗弃。

  5月18日,邹某投案自首。8月10日,公安机关对邹某涉嫌遗弃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崇阳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核实邹某家庭情况,并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女婴提供法律援助。在讯问邹某时,检察官得知其取保候审后,一直在建筑工地做工赚钱,已经多次为女儿寻医问诊。

  邹某将出生仅7小时的女儿遗弃,其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如果把他一诉了之,能否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检察官思考着,心中也有了答案:在依法办理、惩治教育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帮助女婴获得最有利于她治疗、成长的抚养环境。

  考虑到邹某一家是精准扶贫户,邹某患有糖尿病,其妻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加之邹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送女儿就医等可以减轻、从轻情节,且邹某是女婴唯一有抚养能力的法定监护人,崇阳县检察院最终对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第一检察部联合第五检察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协调,最终为邹某女儿争取到5万元司法救助金。

  在不起诉决定宣告暨训诫教育会上,办案检察官依法对邹某进行了训诫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要求其将5万元救助金用于女儿治疗。受邀参加宣告的县妇联、团县委相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表示,将督促邹某切实担负起养育责任。(刘怡廷、胡文涵)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