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解村民自治,打着“集体决定”的幌子为小团体谋利……最近,在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塘头村,村党支部原书记周荣兴、原副书记周桂清等6名“村官”因为在职期间的失职渎职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被处分。这个消息迅速在村里传开,群众拍手称快(10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是民主决策的体现,也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措施。但是,临海市涌泉镇塘头村的“集体决定”却成了集体腐败,让集体研究变了质。近些年,像这样变了质的集体研究并不少见。
那么这样的集体研究是如何变质的呢?据报道,与塘头村有业务往来的宁波某公司曾向村“两委”退回2万元污水处理设备款。钱一到手,周荣兴等人挖空心思想着怎么将之“收归己用”。后来,他们“集体商议”决定,将这笔钱直接用于接待吃请等开支。原来他们集体研究的时候,商议的不是如何规范使用这笔资金,而是商议如何“收归己用”,用在自己身上。换句话说,他们是在研究如何腐败,腐败的时候如何不被发现。
集体腐败往往和个人腐败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集体腐败往往对一个小团体的每一个人都有好处,一把手利用集体决定来壮胆,班子成员抱着“一把手不怕我怕啥”的思想,从而为集体腐败制造了可能。另一方面,慷国家集体之慨搞集体腐败,为本单位本团体成员谋私利,既可博得好名声,又可收买人心,在干部测评之类的考核、推荐、评议中获得高票,为自己将来升迁、获取更多的权力打下基础。而这么做,不需要自己拿钱,自己也会跟着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有的集体腐败往往是一把手权力过大造成。一方面,在干部任命上一把手说了算,其他领导往往都是一把手推荐提拔的,是他的亲信,这样就易于造成在集体腐败过程中互相庇护,形成利益共同体。另外一方面,一把手权力过大,在集体研究的时候根本容不下任何不同意见,很多干部在集体研究时要看一把手脸色,从而集体研究变成了一种形式。
要让集体研究真的变成民主决策的过程,那么最关键的还是要约束一把手权力。在干部选拔上,要选拔德能兼备的干部,而不是只选拔一把手的亲信,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
其次,要强化监督。集体研究不能代替监督,民主决策也不能削弱监督。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上,不但要公开决策过程,还要公开结果。只有加大了公开透明力度,一些人想通过集体研究来搞集体腐败,也过不了群众这一关,从而不会得逞。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很多人搞集体腐败,就是认为法不责众的心理。反腐败要坚持零容忍,一查到底,不管涉及到谁,有多少人,都要严肃查处。集体腐败,即便有再多人参与研究那也是在以权谋私,也要查处,不因违者众而放任,决不能让他们以此推卸责任。
四是要规范决策研究程序。在集体研究的时候,对同意搞集体腐败意见的人当然要追究责任,对于那些沉默的参与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在研究的时候也没有表示反对,也要追究责任。只有在集体研究的时候,提出反对意见,并在集体腐败的时候没有接受好处,才能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定”不能成为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挡箭牌”。当前,在反腐高压态势下,有的人不敢搞腐败了,但我们要防止有的人把腐败责任推向集体。要加大集体腐败的打击力度,决不能让这样的腐败蔓延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