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本就不该拿“招商提成”
2018-01-29 09:54:00  来源:

 刘正原是江苏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四局副局长。2011年和2012年,刘正分别从浙江引进了总投入1.5亿元和10.8亿元的两个民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他说,他应该拿到110万元的提成。然而,这笔招商奖励至今没有兑现。近日,刘正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将他的老东家——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据10月11日澎湃新闻)。 

  地方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一名招商局官员成功招来了企业,按说,地方政府应当发放招商引资奖金;然而,有一点非常关键的因素很多人似乎忘记了:“招商提成”这种奖励政策压根就不该有,至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该享有“招商引资提成”的奖励,对公职人员发放“招商提成”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说,这起“招商提成”官司,实质上是一封举报信,暴露了当地招商引资中的权力自肥式腐败。

  早在2001年,中央纪委就在《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从本质上讲,从招商引资中拿取提成和奖金,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的有偿中介行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拿“招商提成”,实质上就是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中的禁止从事有偿中介和经营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的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以说,“招商提成”官司,充分暴露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公开搞权力自肥式的腐败活动,也凸显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战争”的激烈性和利益诱惑,亟须遏制和叫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