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戈:职务犯罪"窝串案"规律及侦防对策
2018-02-24 10:34:00  来源:

 近年来,职务犯罪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官商合谋、权钱交易的群体化、组织化、集团化特征日益明显,呈现出“窝串案”的特点。对职务犯罪“窝串案”特点规律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以案找案、深挖犯罪”、编织“疏而不漏”的法网,更有助于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彻底压缩腐败滋生空间。

  职务犯罪“窝串案”的表现形态 

  按照权力寻租方式,或者说根据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因果对应关系,目前职务犯罪窝串案呈现出三种形态。

  一是权力聚合型。即多项权力在某一利益之间的聚合,表现为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行集体腐败。从职务犯罪实际发案情况看,权力聚合型窝串案又可细分为两种。

  其一是同一单位的多名工作人员,利用相互之间的职权关系,合谋共同私分、贪污、挪用或者受贿等,表现为“群蚀群蛀”现象。这种案件多和“小金库”、账外资金有关,甚至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财会人员形成“黄金搭档”。例如,北京市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受贿案中,检察办案人员侦查发现朝阳区农委通过“会务费节余”、“农村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回馈”等多种方式敛取钱财、设立“小金库”。刘希泉曾利用其分管朝阳区农委的职务便利,通过该“小金库”收受钱款。而朝阳区农委原副主任董金亭、朝阳区农工委原书记王宝军、朝阳区农委原财务人员严蓉蓉均因“小金库”被查而致贪腐窝案案发。

  其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外的其他人员,因工作关系、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等,相互勾连,分工配合,形成利益链条,进行“权钱交易”。例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看守所原工作人员张国栋等6人受贿及介绍贿赂案中,其中1人为张国栋的舅舅,另4人分别为公安机关预审处、法制处、派出所民警。在该案中,张国栋的舅舅受他人之托,让张国栋帮忙办理在押人员张某的取保候审手续,而张国栋与涉案的另4名民警之间建立了层层委托关系,并商定了“酬劳”和“提成”,5人共计受贿12万元,而每名被告人从中截留一部分,形成了非法利益链。

  二是业务辐射型。即某一权力在多个业务及多项利益的辐射,表现为某国家工作人员以其掌管权力为核心,或横向、或纵向、或立体式地开展权力寻租,在被查处过程中与相关人员牵连形成“窝串案”。具体案件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于有关联的中介公司、特定关系人(夫妻、父子、情夫情妇),甚至由受贿掮客、特定权力托等构成受贿中介。例如,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在交管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多家企业承揽交管局工程项目;随着隋亚刚的被调查,其妻子东惠玲及3名涉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被依法查处。

  三是行业黑幕型。即某一犯罪事实具有行业普遍性或已形成行业潜规则,因此窝串案表现为同一行业领域内相同环节或岗位的多名工作人员,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手法,分别进行职务犯罪。例如,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原副司长刘宇昕、综合处原调研员罗晓杰、资质处原借调人员郝继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原副主任颉建玮以及住建部的行业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原法定代表人林之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原法定代表人马桂芝等8人窝串案中,上述人员分别利用负责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评审、审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或者通过自己分管审批,或者通过掌握信息,或者通过参与评审,或者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进而收受贿赂。随着建筑企业资质评审的黑幕被揭开,相关人员陆续被依法查办。

  职务犯罪“窝串案”的侦查策略 

  实践中,窝串案一般具有对象众多、案情复杂、时间紧、风险大、嫌疑人之间往往订有攻守同盟并隐匿、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等特点,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因此,查处职务犯罪“窝串案”更需要注重侦查策略。

  一是强化深挖意识。从线索评估开始,在分析举报线索的成案趋向及可查性的同时,注重分析该线索暴露的管理和监管漏洞以深挖单位内窝串案,注重分析涉案人员的目的、动机、手段等方面以深挖辐射型窝串案,注重分析该线索反映的现象是否带有岗位、部门、行业权力运作的特点或规律以深挖行业性窝串案。

  二是把握案件主线。对于权力聚合型窝串案,一般以涉案核心权力为主线,深入研究案件线索和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核心权力的职责分工和配置,逐步将涉案的其他相关人员纳入查办视线。对于业务辐射型窝串案,一般以涉案关键人员为主线,详细了解关键人员所在单位的内部情况,将对该关键人员涉嫌犯罪事实的单一性调查扩大为对其业务活动涉及的数个部门或人员的多点多头调查。对于行业黑幕型窝串案,要本着“系统抓、抓系统”的原则,以查证的一笔犯罪事实为主线,围绕该笔犯罪事实反映出的行业运作特点、发案环节以及存在的“潜规则”,对所有涉及业务往来的人员进行详细摸排,开展专项行动,实现系统突破和震慑打击。

  三是挖掘核心证据。在查办窝串案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快办案节奏,及时调取、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核心证据的证明价值,对于一些被毁损的账目、电子证据等,要运用司法会计、文件鉴定、电子数据恢复等手段予以固定和恢复。

  职务犯罪“窝串案”的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窝串案作为一种逐渐突出的腐败现象,有其独特的发案心理原因、制度原因、社会原因。从心理层面上讲,窝串案特别是行业黑幕型窝串案的涉案人员,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从制度层面上讲,窝串案特别是权力聚合型窝串案,涉案人员往往依靠“联合”来突破制度限制和权力约束。而从社会层面上讲,窝串案特别是业务辐射型窝串案,往往发生在涉案人员垄断了一定公共资源、掌握了一些实质权力的部门或系统,而且涉案人员往往依托“同学、裙带、圈子”等关系建立起的组合、搭档和关系网。因此,对职务犯罪窝串案的预防,应更加注重预的意识和防的方法,进一步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规范权力运行。逐步推进并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简化强制性审批;对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向社会公开权力的行使依据、流程等,促使权力事项具体化、精细化。

  二是健全完善监督制约,强化制度执行。围绕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专项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的规定,运用“制度十科技”的理念和方式,制定细致可行的监管操作流程,并建立明确的公示制度,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内部监督。

  三是加大惩治犯罪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强化对网上曝光举报的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信息的捕捉、收集和研判,健全对网络举报的受理、督察和反馈机制,努力拓展职务犯罪线索渠道。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

  四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切实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前瞻性研究,结合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反映出的职务犯罪行业、部门和岗位趋势,及时发布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尽早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