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市政协原副主席高占松:“处在矛盾中的我最终收了不该收的钱”
2018-06-19 09:56:00  来源:正义网

    

  高占松在法庭上受审

  高占松,湖北省荆门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荆门市建委副主任,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局长,建委主任等职,2008年3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今年2月12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高占松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房产开发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7人24次给予的人民币103万余元、美金2.5万元。

  2月11日,高占松在随州市看守所写下了这份悔过书。

  我1968年当兵,打过仗、流过血、立过功。1988年转业回到荆门市工作,为荆门城市建设和发展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建委主任。如果不出事,明年60岁的我就退休了,没想到在退休前却失去了自由。

  从无知青年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又在晚年成为一名阶下囚,回顾自己几十年来走过的历程,我没有怨恨,只有太多的悔悟和教训。

  在看守所的日子里,我除了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还时常扪心自问,我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是毕生追求的理想信念变了吗?一想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我有时都觉得不了解自己了。

  理想信念动摇是根本原因 

  我不仅经历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还经历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政治挂帅的年代,无论在什么时期,在什么条件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就没有我们的今天”等信念深深地扎根在我的心中。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我对自己的理想信念感到有点迷茫,甚至产生了动摇,于是大公无私、艰苦奋斗的精神都被我在不知不觉中丢掉了。

  分析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我放松了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如果一个人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就像一座大厦的基础发生动摇,那大厦倒塌只是时间的问题,一个人出事也只是早晚的事。因此,理想信念动摇是我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

  法治观念不强是重要原因我国法治建设已有很大发展,法治观念也得到加强,但是,我认为“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下,我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贯不动摇的,但落实到工作生活中,我往往只注重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贯彻,注重党的组织制度、原则的落实,注重结合实际做好本职工作,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最终造成违法不知法,犯罪不知罪。

  我错误地认为逢年过节收老乡、同事、亲朋好友送来的钱不违法,因为他们没有任何所求,我也没有为他们谋利,纯属“礼尚往来”,因此也就都收下了。由于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我也就没有任何设防,更没想过检察院会查到我的头上。

  去年,李天贵(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案件发生后,我还认为自己与李天贵不同,他收钱是为别人办事,我是节日期间收老乡、同事送来的钱,只不过数额有些大。后来,单位领导多次劝导我,有什么问题要主动向组织讲清楚,争取从轻处理。特别是我的同事也是战友———园林局局长张某自首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于是我在2008年3月26日向单位领导承认收受了他人送给我的钱,并表示尽快安排好家属向纪委、检察院讲清楚。3月29日,我接到湖北省检察院的传讯,此时,我知道一切都晚了。不懂法害了我,因此,法治观念不强是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不正确行使权力是直接原因 

  建委是具有规划、建设、管理等几十项行政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建委主任不仅具有审批、管理、监督的最终决策权,还兼任投资公司董事长,具有资金调拨权。虽然我们制定了若干规定,对几位正副主任的权力进行制约,但是在别人看来,还是我这个建委主任说了算,自然就把我作为他们的重点攻坚对象。尽管我处处设防,不想为他人利用,可最终还是被老乡、同事说服了,他们利用节日之机送钱给我,我在所谓不违法的情况下,收下了他们送来的这些钱。可见,不能正确行使权力是我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

  除此之外,我国市场经济在形成、发展、成熟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向钱看”、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等现象,对我也有影响。看到有的同乡、同学没什么文化,却因炒块土地、改造一条小巷,瞬间就变成了百万甚至是千万富翁;有的同属国家工作人员,可他们却是年薪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虽然这与他们的个人努力分不开,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掌握着国家资源或从事的是垄断行业,同这些人一比,我就觉得自己亏了。

  可有时我也常想起牺牲的战友,还在农村的同学,一想到这些我也感到满足了。我是农民的儿子,那时只想有间房子、一张床、一张木桌子,有属于自己的空间就好了。现在房子有了,车子有了,这些都是党和人民给予我的,我真的知足了,要那么多钱有何用?每当想起这些,我就严明家规,不准家人收受他人送来的钱物。

  处在矛盾中的我,最终没能坚守住底线,收了不该收的钱。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