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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挑战”项目,别让过程背离了初衷
2023-12-26 15:54: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长沙的陈先生参加了某公司的“自律挑战”项目:只要他在35天内做到不玩手机、按时作息等,就能获得40万元高额奖金。他支付了9000元报名费参加,结果不到一天,因为偶然一次揉眼睛就被淘汰了。原来,挑战规则规定:挑战者不能遮挡面部,如果一次遮挡面部超过3秒即挑战失败。陈先生觉得这个规矩不符合人体正常生理特性,要求公司退还报名费,被对方拒绝(据12月21日《潇湘晨报》)。

  手机在给生活提供各种方便的同时,也越来越成为“低头族”们的负累。少看手机、规律生活,对很多成年人来说往往是想想容易做起来难。于是,针对这一难题设置“自律挑战”项目,不但客观上有助于促使挑战者少看手机,自身也有赢利的空间——这家公司可谓瞅准了商机。但同时,由于这项挑战加入了“物质激励”元素,不同挑战结果,与项目双方的实际利益是相反的。这就要求挑战规则的设置相对合理,且被双方诚信地执行,尤其是不能远离活动初衷而退化为一种单纯的“金钱游戏”。否则,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和冲突,陈先生所涉纠纷即为例证。

  陈先生要求公司退还报名费,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但这样的理由恐怕很难说服对方: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这个合同条款,“一次遮挡面部超过3秒即挑战失败”的表述很清楚,合同也是双方事前签字订立的,他若认为这个条款不合理,为什么不早提出?再者,陈先生为什么揉眼睛呢?原来,挑战合同还规定,挑战者“早上6点前必须醒来开灯”,陈先生因为害怕睡过头导致挑战失败,就开着灯睡觉,感到刺眼这才揉了眼睛。订立和履行这份合同,本应是为了“战胜慵懒”,可陈先生这种“瞒天过海”的操作显然是奔着奖金去的,远离了项目的本意,也缺乏应有的诚信履约态度。

  那么,在合同条文设置和执行方面,这家公司的做法有没有不妥之处呢?这还得从合同的目的(即项目的初衷)说起。这份挑战合同显示,该活动旨在“战胜慵懒、战胜散漫、成就全新自我”。公司设置这个经营项目,存在赢利动机无可厚非,但在经营中也不能完全背离项目的初衷,否则,所谓“挑战项目”就成了纯粹的赌博游戏,其合法性也会受到挑战。如果上述纠纷被诉诸法律,“一次遮挡面部超过3秒即挑战失败”这一条款是否会被确认为有效?可能也存在疑问。因为正如陈先生所说,严格依照这个规矩,确实可能存在有违人体正常生理特性的情况。就算认定这个条款有效,对它该如何解释,也还是个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解释时要考虑合同的目的。既然这项挑战旨在让人少看手机、战胜慵懒,那么判断挑战者是否该被淘汰,标准当然应该是他们是否违约看了手机。如果没有,仅凭挑战者揉眼睛就将其淘汰,明显有违合同目的。进而言之,这条“淘汰规则”与挑战者有没有违约看手机,其实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该公司设置如此严苛的“规矩”并机械执行,看似在严格履约,实际上可能还是将“输赢”看得太重,把赢利放在严守活动宗旨之上了。

  少玩手机,本是件好事,可一旦“自律挑战”活动背离这个初衷太远,很可能就变味儿了。这一点,值得活动双方都好好想想。(柴春元)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