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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知识问答
2019-04-15 14:39:00  来源:淮安市检察院

  什么是“扫黑除恶”?如何认定“黑恶势力”?遇到“扫黑除恶”线索应该如何举报?提起扫黑除恶,相信你心中一定有许多的疑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扫黑除恶相关知识,营造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小编特地为大家列了一份详细的扫黑除恶知识清单,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⑴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⑶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⑷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⑸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相关。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3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7、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⑴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⑶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⑷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⑸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⑹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⑼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⑽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⑾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⑿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8、“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⑴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⑵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⑶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⑷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⑸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9、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打准打实”分别是指什么?

  “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要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打准打实”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犯罪,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10、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11、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1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分别是什么?

  ⑴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⑵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⑶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⑷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⑸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⑹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8、扫黑除恶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是什么?

  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9、“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⑴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⑵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⑶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⑷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与一般恶势力团伙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架构、规模、发展阶段、危害性特征等方面特点更为明显。主要特征有:⑴组织结构特征。一是人数较多,达到三人以上;二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三是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或基本固定。⑵目的特征。集团形成系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⑶危害特征。一是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一种或数种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二是故意实施上述犯罪三次或三次以上;三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⑷发展阶段特征。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和发展阶段,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22、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3、“软暴力”如何界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2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系列犯罪活动的总称。

  25、中央召开了哪些重要会议?

  1、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2、2018年5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3、2018年6月21日,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召开;

  4、2018年10月16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

  5.2019年1月28日,全国扫黑办第5次主任会议。

  26、中央、省、市发布了哪些指导文件?

  2018年: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通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5、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

  6、省法院、检察院 、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

  8、市纪委、市委政法委《淮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加强协作配合办法》;

  9、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做好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

  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7、市检察院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22号(邮编:223001)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