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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销售伪劣保健品被判百万罚金 金湖县检察官:选购保健食品,要注意三查
2021-05-18 15:3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进价4.5元一瓶的“三无”保健品,在两名被告精心包装下,竟摇身变为具有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并加价十余倍,以60元一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保健品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骗消费者,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12.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两名被告人共同支付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金142.44万元,纳入公益基金管理,用于公益事业;责令两名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经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张某某在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不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侯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健食品“禾信维康”葵力果。该产品系冒用他人合法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虚构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且不具有任何营养,保健功效。为推销该产品,刘某、张某某雇佣十余名销售人员,并进行岗前销售话术培训,后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向全国各地消费者推销“禾信维康”葵力果。

  为进一步增强推销对象对葵力果的信心,二人还虚构葵力果体验中心、慢性病康复中心。在2017年2月—4月期间,二人以葵力果体验中心、慢性病康复中心的名义向2700余名消费者销售葵力果8451瓶,销售价款合计474796元,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潜在违法犯罪分子,提振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进入履行阶段。

  【检察官说法】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具有疾病治疗以及预防功效,凡是标注疾病治疗、预防功效的保健食品,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伪劣产品。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注意三查。一查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资质;二查保健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三查保健食品外包装有无标注疾病名称,包括明示或者暗示。

  如发现上述情况,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举报反映。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