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智能录像手环,拍摄时无声无指示灯、完全隐蔽……”2022年3月,家住通州的小朱在网络上看到一则销售具有偷拍功能运动手环的短视频,抱着怀疑、求证的心态,他下单购买了该商品。收到货后,小朱发现手环确实具有相关功能,很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于是向警方报案。
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月,通州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陈某某、叶某陆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叶某如实交代了售卖智能录像手环、手表的过程。原来,陈某某在广州市某电脑城经营着一家销售安防监控的店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监控类摄像头。2021年10月的一天,陈某某看到有网店销售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环、手表,销量比较高,觉得这是一个新“商机”,于是开始寻找手上有货源的人。
在找到具有货源的上家ID“某科技手表”(身份不明)和叶某后,陈某某在抖音平台通过网上店铺或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智能录像手环等,客户下单后,将客户信息发给上家ID“某科技手表”和叶某,由他们代发。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某和叶某虽然明知销售此类产品涉嫌违法,但仍抱着侥幸心理持续出售。叶某除了为陈某某代发此类商品,也在自己的网店销售。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陈某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金额4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叶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录像手表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1840元。经鉴定,涉案智能录像手环、录像手表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叶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电子手表、手环,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023年12月29日,通州区检察院对陈某某、叶某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广大消费者切勿随意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犯罪。在日常生活及旅游出行时,如发现被窃听、窃照,谨记第一时间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