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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问题解决后,村民关系更和谐
2025-02-05 09:55:00  来源:检察日报

  刘呈军

  本报讯(记者刘呈军)“检察官既解决了困扰我多年的用水问题,还修复了邻里关系。”近日,熊某向前来回访的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感谢。

  事情要从2003年说起,当年,熊某一家搬迁至该县对门山村,将房屋建于村小组最高处。因常年在外务工,熊某家仅偶尔用水,便没有接通水管,需要用水时在其他地方自行取水。因此,熊某长期不支付水费。村里于2018年开始停止给其供水,熊某连续多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2023年3月,熊某购买了1.5万元的引水物资,在对门山村供水管道开口引水。但其私自截水的行为影响了该村97户村民用水,该村村委会主任便与村民一起拆掉了熊某的引水设备。随后,熊某称自家引水物资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

  南涧县公安局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追究刑事责任,遂不予立案。熊某不服,于2024年3月向南涧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该案的南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靖萍调阅卷宗,并多次到纠纷发生地勘查,了解到南涧县水务局、案涉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曾多次帮熊某协调解决用水问题,但双方对解决方案一直存在异议。

  “村民发现熊某私自截水后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并与当事人沟通,在熊某迟迟不到场配合处理的情况下才拆除了外接引水设备。事后,相关物资被保管在村委会,并非秘密窃取,不存在盗窃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李靖萍说。考虑到熊某的用水问题仍未解决,为真正化解熊某和村民之间的矛盾,南涧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4年6月,该院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等召开听证会。检察官和听证员对村民拆卸引水设备不构成盗窃罪进行释法说理后,熊某表示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为进一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院协调南涧县水务局帮助熊某家规划引水路线,最终顺利引水入户。

  编辑:朱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