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园园莫剑武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这对维护社会信用管理秩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极为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对“情节严重”构成要素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导致在区分罪与非罪上产生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谨慎把握构成要素的适用范围,严格区分与关联犯罪、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的“情节严重”,即是否要达到一定数量、次数或社会危害性等定量或定性标准,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影响了对该罪的入罪标准把握。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于某案,苏州吴江法院认为于某为蒙混过关而使用虚假驾驶证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不宜以犯罪论处。再如扬州高邮司法机关办理的程某案,法院认为程某犯罪手段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归案后如实供述,免于刑事处罚。而从已公布的江苏其他地区判决情况来看,与于某、程某案类似的行为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并被判处罚金、管制或拘役等不同程度刑罚。另外,该类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边界不清,缺乏明确划分标准,易造成混乱。如道路交通安全第99条规定,无证驾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证驾车行为,如不分情节轻重,即对所有使用虚假驾驶证的行为均入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笔者发现,就实务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一定探索。如北京市检察院就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门下发文件,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另外,上海市检察机关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参照2013年该市公、检、法、司共同会签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入罪标准。
笔者建议,应深入开展类案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除确立数量标准外,可结合其前科情况、是否用于违法犯罪及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可参考使用时间长短、次数、有无因相同事实被行政处罚、有无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要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清江浦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