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龙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代社会人的情感往往与财产利益相互交织,“情感纠纷”越来越多的成为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的诱因和手段。但情感纠纷型敲诈勒索犯罪具有特定的成因,涉及私力救济和道德权利的行使,应当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认真审视出罪情形,慎重定罪量刑。
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情感纠纷型敲诈勒索案件中,涉事双方具有感情基础,部分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不是想谋取对方的财产权益,而是因为感情破裂后心灰意冷、情绪偏激等原因,试图通过威胁、索财等方式报复对方,让对方付出一定代价。更有一些涉事双方在感情破裂前即签署过民事赔偿等协议,行为人采取过度维权手段索取的财物,没有明显超出协议内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准确认定权利主张基础。该类犯罪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往往相信自己付出了情感、时间、金钱,感情破裂以后原有的付出得不到回报,认为自己权益受损,拥有索取赔偿的权利,如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笔者认为,在认定主张权利是否合法时,不能将受损利益限定于法定权利,应当充分考虑道德范畴,如果涉事双方曾经真诚的投入感情,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感情破裂以后主张上述权利,属于道德权利,是真实合法且在合理范围内的,因为道德权利更具合理性,应当纳入违法阻却事由,以限制刑罚权的过分扩张。
准确认定权利行使方式。情感纠纷中,涉及的信息较为敏感,有些细节是外界不可知的隐私,私力救济维护受损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轻微暴力或者轻微胁迫,但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没有超越他人和社会的合法边界行使权利,涉事双方借助私力救济的方式就应该得到尊重,应当认为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
准确认定涉案定罪数额。敲诈勒索犯罪是以财产权益处分作为定罪主线,但情感纠纷可能导致定罪数额发生变化。笔者认为,行为人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时,只要是在权利救济范围内索要财物,即使索要财物数额大,也不能轻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如行为人主张“怀孕”抚养费,只要没有达到足够的危害性,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只能够以法律规定提出索赔数额,显然范围过窄。此外,部分当事人基于良心不安、真心弥补等心态,主动自愿给付行为人的财物,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数额时,理应予以排除。